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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纷纷落地,医药代表严管时代来临

继上海对医药代表备案有明确规定之后,杭州市拱墅区也采取措施,与上海目前处于意见征求阶段不同的是,后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已经实施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接待制度。


全员全程监督


据媒体报道,近日,杭州市拱墅区卫计局在基层医疗机构推出规范接待医药代表来访制度,将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业务交流纳入公开透明的全员全程监督范围。今后,医药代表到拱墅区进行学术推广活动将在“规定时间、规定场所、专人接待”的要求中进行。

日前,80多名医药代表参加了拱墅区卫计局组织的“构建廉洁医商关系大会”。会上,医生代表宣读并签订了《廉洁行医承诺书》,医药代表们签署了《医药代表规范从业倡议书》。据了解,目前拱墅区内的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区疾控中心皆已配备专门人员接待医药代表。接待小组成员主要由每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院长、药剂科科长、临床门诊部主任及社区医院的廉情监督员构成。

中心设有专门的接待场所,并开启监控。一般每月接待不少于2次、每次接待不少于2人,同时需登记接待内容。来访医药代表须佩戴专用工作证,如需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要向纪检组报备。

据半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院长江建平透露,在接待过医药代表后,能当场答复的问题,小组成员一般当场解决;不能立即答复的,则组织相应科室的医生进行论证;确实需要的药品,则再打申请报告给药事委员会,最后由药事委员会表决该申请是否通过。医保进不进,常用药的一品两规 ,老百姓需求等,都是参考的因素。


转型是唯一选项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医药代表准入资格,即需要医药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如不具备这一条件,则需要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医药工作经验,这一规定对于已经从业超过2年的医药代表在资格上没有影响,但对于想进入这一领域的非医药类专业人士而言,意味着关闭了大门。

此前上海市的医药代表备案制中,将医药代表与责任主体以具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作为绑定,引起行业震动,此次国家版备案办法开了一个后窗,允许MAH通过“授权”的方式解决了责任主体(MAH,药品生产企业)与CSO医药代表之间的关系,为CSO的发展扫清了一部分政策障碍。

不过,在医药代表“9不得”(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对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禁令的要求下,医药代表的职业未来依然充满变数,生产企业及CSO都亟需调整自身对医药代表的定位。

对药企而言,则有“4不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规行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不得要求医药代表或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在登记备案中编造培训情况或故意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换言之,医药代表可以通过在医疗机构当面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沟通或电话会议及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与医务人员沟通。

无论是上海版还是国家版,对医药代表的职能均作了不得销售药品、不得统方以及如何接触医务人员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药企来说,无论是自营还是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CSO)来开展工作,最后都需要与医生打交道。

到了这一环节,已经没必要争论模式孰优孰劣的问题,大家都面临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合规、有效的开展学术推广工作,从这一点来说,医药界需要集体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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