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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男子无端端惹上官非,赔了12万元,这事好多人经常做!

日常生活中,人们犯错常常会用“不知者不罪”为自己辩护,殊不知这句话在法律上并非“万金油”,更不能作为推卸责任和免责的理由。日前,高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驳回被告人“不知情”的辩护理由,有力维护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陈某东长期在外打工,便将自己的粤XXXX号摩托车交由自己的兄弟陈某胜代为保管,该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也没有保险。2017年8月16日,被告陈某胜儿子陈某武,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偷偷驾摩托车载李某从大井镇往东岸镇方向行驶,途经大井镇大井桥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该车碰撞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李某荣。事故中陈某武、李某荣、李某均受伤,其中李某荣伤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后,被告陈某东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向受害人家属赔偿。被告陈某胜在赔偿部分费用后也以造成事故的是被告陈某武为由,拒绝赔偿剩下的款项。

  法院判决
  该案经高州法院审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一、限被告陈某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过赔偿12万元给原告李甲、李乙、李丙。二、限被告陈某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过赔偿221234.48元给原告李甲、李乙、李丙。三、限被告陈某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过赔偿464157.78元给原告李甲、李乙、李丙。四、驳回原告李甲、李乙、李丙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被告陈某东长期在外打工,对家里发生的情况确实不知情,但是他并非不能预见自己的摩托车会被家人使用,因为他把摩托车的钥匙也留在了家中。如果被告陈某东能为自己的摩托车投保,那么能有效避免独自承担高额赔偿款的困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陈某东作为事故摩托车的投保义务人,却没有为该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因此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外,作为管理人,如果疏于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胜认为自己的儿子陈某武作为成年人又是事故摩托车驾驶者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被告陈某胜作为事故摩托车的管理人,未尽管理职责,致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被告陈某武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存在过错,故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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