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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哪个权力更大?

咸丰十年(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留守京城的恭亲王奕?、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就当时的局势进行商讨,在取得一致意见之后,上了一道《章程六条折》。这道奏折在晚晴外交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奠定了此后半个世纪清政府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和体制。

在此之后,大清专门设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来管理涉外事务,这个机构负责接收各国驻京公使呈递的国书,也可以使咸丰这位大清皇帝避免接见外国人,他对接见外国人一向即鄙视又惧怕。

在设立总理衙门的同时,又任命了南北通商大臣,规定了通商口岸的事务由通商大臣专理,总理衙门不便遥制,这造成了外交上的分权,影响极大。下面主要就南北洋大臣作一些介绍。

通商口岸出现于19世纪40年代,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开放广州、上海、宁波、厦门、福州为通商口岸。清廷派钦差大臣管理通商口岸的事务,称为“五口通商大臣”,通常是由两江总督或两广总督兼理(一度由江苏巡抚署理)。

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又被迫开放营口。烟台、台南、淡水。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天津为通商口岸,这11个口岸中,北方3个,南方8个。清廷又规定南方各通商口岸均由五口通商口岸大臣管理,因其常驻上海,所以又称“上海通商大臣”。北方三口则设三口通商大臣,常驻天津。这就是南北洋通商大臣的来历。

起初,南洋大臣的地位比北洋大臣的地位重要得多,因为南洋大臣管理的范围广,通商口岸的事务也多,但是南洋大臣的职权大小却因人而异。

咸丰十一年(1861年)决定设立南北洋大臣后,南洋大臣由江苏巡抚薛焕兼理,不久免去了他的巡抚职务,命他专任南洋大臣。清廷的本意是要薛焕能够专心处理涉外事务,岂不知薛焕失去巡抚的职务后,处处感到困难。

他上奏说,他事权有限,经费困难,建议通商大臣的职务任由督抚兼任。同治二年(1863年),浙江巡抚李鸿章兼任南洋通商大臣,这是他正式涉足外交事务,南洋大臣的地位因他而提高了。同治四年(1865年),李鸿章署理两江总督,兼任通商大臣,同治十二年以后,两江总督兼任南洋通商大臣成为定例。

北方三口通商大臣最初由崇厚担任,同治九年发生天津教案后,改由直隶总督李鸿章兼任,从此,北洋大臣的地位高于南洋大臣。北洋大臣的职权非常广泛,据《光绪会典》载,“掌北洋洋务、海防之政令,凡津海、东海、山海关各关政悉统治焉”。

其实,北洋大臣的职权远远要超过上面所记载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还直接处理重大的涉外事务,并代表清政府与外国人谈判、签约。

李鸿章从同治九年至光绪二十年担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期间因奔丧一度离任),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因代表清政府与八国联军议和,再度担任直隶总督,前后30年,参与了一系列重要的中外约章的谈判和签订,实际上清政府的外交大臣。

除了南北洋大臣外,其他地方督抚也经常处理涉外事务。光绪二十四年清廷谕令沿江沿海将军督抚一律兼任总理衙门大臣,以提高他们对外交涉的地位。

由地方督抚处理涉外事务,这是清代外交的特点。这个特点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需要。

清代承袭明代的闭关政策,尽量避免与外国人打交道,在《南京条约》签订前,清政府与西方世界几乎没有国家间的关系,所谓涉外事务,大量的是发生在沿江沿海的中外纠纷,这些事务由地方直接处理就可以了。

有时,外国人也提出到京城面见皇上,但是天朝皇帝是不肯接见“外夷”的。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大门洞开,中外交涉多了,国家关系开始建立起来,但是清政府仍然是被动的,它并不主动发展多外关系,也很少关心中国以外的事情,所谓外交,大量的是列强侵略中国而引起的事端和发生在国内的中外纠纷,其中又以通商和教案为多。

所以,这样一些事务由地方督抚处理显然也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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