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日上午11点,在丰庭花园小区的会所一层大厅,按时举行了业主委员会第3次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7人;实到5人,超过半数,会议有效。另有3位候补委员、12位业主及原业主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备案回执、加盖备案印章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可以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丰庭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备案回执、加盖备案印章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可以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依据以上法规及规则,及丰庭花园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特召开本次委员会议,形成会议决议。
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会议记录已经与4月3日开始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张贴。计划公示30天,到5月3日止。
以下拍照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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