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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中国劳动...2


来源: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

 

  (五)就业和再就业

  1.自谋职业的未聘或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享受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关减免税金和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扶持政策,有关政策按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办理。

  2.未聘或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从事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发展养殖业、种植业的,3年内免征农业税;领办、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六)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

  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参保规定按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对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应根据本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由单位给予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25%×120个月。

  若职工所到企业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待当地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若当地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的地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到县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医疗保险。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转移在事业单位个人账户存储额。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失业保险

  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失业保险。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在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或未足额缴费但原单位能全额补缴欠费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但未足额缴费的,且单位不能全额补缴欠费的,按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所欠保险金差额部分由单位以救济金形式补发。

  (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未聘人员原在事业单位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有效。

  四、做好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予以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周密的本部门、本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认真审慎地做好这项工作。

  2.要做好未聘人员的思想工作,耐心解释政策规定。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单位要给予必要关照。

  3.本意见关于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政策涉及退休金、辞职金、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救济金所需经费由原经费渠道解决。由于全省各地的情况尤其是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本意见的政策均为参考性规定。全省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的经济状况,区别不同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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