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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老子的辩证法思想 1

第五章、老子的辩证法思想 1

    在诸子百家中,老子的哲学思想最深刻,最富有哲理。处处闪耀着辩证法思想。

    1、对立与统一

    老子在他的《道德经》中,提出了一系列矛盾概念和范畴。如大小、高下、长短、音声、进退、前后、生死、难易、正反、智愚、巧拙、有无、阴阳、损益、荣辱、强弱、重轻、静躁、祸福、吉凶、善恶、美丑等。其中生死、静躁、有无、损益、祸福、荣辱、进退、吉凶、善恶,用来表达事物的两种对立状态。而大小、高下、长短、重轻、难易、正反、阴阳、强弱、前后、智愚、巧拙,用来表达事物间的相对关系。在这些矛盾概念和范畴中,无论是事物的两种对立状态,还是事物相对关系的双方,均为统一体中矛盾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对立的,但不是孤立的,它们互为条件而存在。

    例如在汽车的运行中,“进”与“退”是汽车两种不同的运行状态。这两种状态是对立的,但又是相互依存的,之所以汽车有前行之“进”,是由于汽车有倒行之“退”,反之亦然。但在地球绕日运行中,我们就无法确定地球的运动是“进”还是“退”。因为在地球绕日运行中,既没有“退”作为“进”的存在条件,也没有“进”作为“退”的存在条件。由此看来,“进”与“退”这两种对立状态,虽然是单个出现的,但不能各自独立,只能互为条件而存在。有“退”才有“进”,有“进”必有“退”,如果失去一方,对立的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

    又如,“阴阳”这一矛盾范畴,用以表述有关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只能在一事物与它事物的相对关系中相互依存,倘若关系改变了,原来阴阳分属便随着改变。比如在父亲和母亲的关系中,父为阳,母为阴。但在母与女的关系中,则母亲为阳,女儿为阴。母亲这个人虽然没有变,但她所处的场合不同了,相对关系发生了变化,便有了阴到阳的转换。显然,阴和阳不是宇宙的构成要素,而是用来说明两种要素的类别不同;阴和阳不是事物的固有属性,而是用来说明事物的属性差异;阴和阳不是事物的状态,而是用来说明事物两种状态的对立。由于“阴阳”这对矛盾概念抽象于事物的相对关系,所以,阴阳分属只能取决于事物的相对关系。如果关系改变了,便会产生新的阴阳分属。

    老子为了说明矛盾双方这种相互依存关系,有着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第二章)。在这段话里,老子用“生”、“成”、“形”、“倾”、“和”、“随”,把“有无”、“难易”、“长短”、“高下”、“音声”、“前后”等矛盾范畴的对立统一关系,表述的维肖维妙。例如,在“有无相生”中,“有”和“无”用以说明事物的存在状态。由于“有”是从“无”中产生的,因此“无”和“有”是“生”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对立的,但在“生”的共同体中相互依存,统一了起来。“无”是“生”的前提,“有”是“生”的结果。又如,在“前后相随”中,“前”和“后”用以说明事物的位置关系。它们相比较而成立,没有前边的存在,就无所谓后面的跟随。同样,如果没有后面的跟随,也就无法规定何谓前边。这就是说,在“前”与“后”这对矛盾中,虽然它们是对立的,但不是独立的,不可能单方面出现。两者在相对关系中,相互作为对方存在的条件,一起形成了“相随”。

    2、转化与包含

    老子不仅认为事物正反两个方面互为条件,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而且认为它们又是相互转化的。“正复为奇,善复为妖”(第五十八章)。“正”和“奇”、“善”和“妖”显然是对立的、不相容的。但是,对立的双方不可能维持各自的静态,在一定条件下,将向自身的反面转化,中正走向偏奇;善良走向邪恶。在老子看来,事物这种相互转化的趋势是普遍的,像难易互变,强弱移位,祸福相交,吉凶互换等都是不可避免的。他说:“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第四十二章)。事物的“损”或“益”不是绝对的,减损时往往获得收益,增益时往往又会遭受减损。例如,一个谦恭的人将得到他人的尊重。不计个人得失,勇于吃亏的人,到头来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收益。因此,“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以其无私,故能成其私”(第七章)。如果一心想着增益而索取,反会招致祸害而减损,“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第四十四章)。这就是事物相互转化的辩证法。

    那么,矛盾的双方为什么会相互转移呢?。老子认为,处于统一体的矛盾双方,打一开始就相互包含了对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就拿“祸福”这对矛盾来说,“祸”与“福”是相生相伴的,“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第五十八章),幸福倚傍在灾祸的旁边,灾祸潜伏在幸福之中。当一方处于显像时,另一方并不会消失,而是隐形于其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改变,“祸”与“福”会发生地位的更换,隐形的一方取代显像一方,原来显像的一方随之退于隐形。总之,“祸”与“福”之所以相互转化,是因为成为“祸”中包含着“福”,“福”中包含着“祸”。矛盾对立面的相互包含,为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提供了必备条件。然而,矛盾的转化又是如何实现的呢?老子说:“物壮则老”(第五十五章),弱小的逐渐走向强大,强大了又将走要向衰老,这是一个不可抗拒的自然过程。显然,这个自然过程,所呈现的是事物在发展中的不断变化。如此一来,老子便把矛盾双方相互转化的途径,纳入了事物的发展之中,这说明老子开始触摸到了“发展”这个辩证法的核心问题。遗憾的是老子却没能沿着这个方向继续下去,没能把握住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总体发展趋势。这是因为老子同其他古代哲学家一样,受当时历史条件及认识能力的局限,还仅仅熟悉于事物在显像方面的变化,认识不到这种变化是由于新生因素的增长对旧有因素的否定,错误地把发展中的变化当作了循环往复。因此他说:“万物并作,吾以观复”(第十六章),从万物生长与运化中,我们所要体察的是它们返还的过程。如此一来,老子便用事物间的反复,置换了新旧事物交替;把低级到高级的进取,看作了同一水平的往来;把发展当作了循环。最终,老子的辩证法没能迈进“发展”的大门。

    3、相对与绝对

    相对是指有条件,受制约,可改变;绝对是指无条件,不受制约,不可改变。

    事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过,相对之中包含着绝对性,事物的绝对性表现为其质的确定性。

    虽然《道德经》中并无“相对”和“绝对”这一对哲学范畴,老子没有直接论证事物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但我们从老子关于事物转化和变化的论述中,可以了解他对事物关于相对与绝对的基本观点。老子说:“揣而锐之,不可长保;金玉满堂,莫之能守”(第九章)。刀锋不可能长期保持它的锐利;金玉满堂的宏大家业,不会时代相传永不衰败。刀锋的锐利,家业的宏大,都是暂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改变,将随之消亡。“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第二十三章),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不存在任何永久的、绝对不变的东西。所谓难和易,强与弱,福与祸,吉与凶,白与黑,荣与辱等,均将向它们原有关系或状态的反面转化。这就是说,变化是普遍的,是不可避免的,就像“物壮则老”(第五十五章)一样,是一个必然发生的自然过程。这样一来,老子便否定了具体事物具有永恒性,认为事物的存在及其呈现的状态都是相对的,总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

    老子能够认识到事物是相对的,说明他已经具备辩证的思维方式,这与当时普遍认为事物是僵死不变的形而上学思潮,形成了鲜明对照。但是,老子的辩证法思想并不彻底,还认识不到事物变与不变之间的辩证关系。他在强调事物不断变化的一面时,却忽视了事物相对稳定的另一面,总认为变化是绝对的,必将自发地遵循“反者,道之动”(第四十章)的法则,向着自身状态的反面,向着相对关系的另一方转化。老子说:“强大处下,柔弱处上”(七十六章)。处于上升趋势的是那些弱小事物,事物强大了反而会处下降趋势。弱则兴,强则衰,这是“道”的基本法则,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止反向转化的发生。如果不想从强大走向它的反面而衰落,就不要将自己置于强势之位,而是恪守柔弱之态。“守柔曰强”(第五十二章),守住了柔弱,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当然,由弱到强,再由强而衰,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但是,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并非任何弱小的事物都能发展成为强大,也不是所有走向衰落的事物都是由于它们强大了。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之所以发生强弱变化,是由于它们在发展进程中,其存在条件发生了改变。由于条件的改变,使那些不再适应新条件的旧事物,失去了原有的现实性、合理性,失去了它们存在的权力,因而走向衰亡。而那些应运而生的新事物,它们一开始就适应着新的条件,更具现实性、合理性,所以由弱变强。然而,即便是这个由弱变强的新事物,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又会从自己内部产生出更新更高的条件。对于这个更新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同样会变的过时和没有存在的理由。届时,它将像被它替代的旧事物一样,也要走向衰亡,让位于比自己更新的事物。总之,事物发生强弱变化,是由于事物在发展中新旧条件的更替。然而,老子仅仅从强弱变化的过程与结果出发,把弱小的上升,强大的下降等反向转化的显像当作了内因。因此,老子才把变化看作是绝对的,认为反向转化是“道”的运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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