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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三子女因不赡养老人被“谈话” 儿媳、女婿竟然没有赡养义务

事情缘由

孟津白鹤镇一李姓老人,今年76岁,妻子过世多年,二女一子均已成家立业,儿子李某几年前离异。前年,老人因失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日常生活起居全靠儿子李某照料,老人所承包的土地也由儿子李某代为耕种。去年起,李某的儿子到郑州上大学,家庭开销陡增。李某想春节后去广州打工,便与大姐和三妹商量,让她俩照料父亲,但是大姐和三妹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他也不再管父亲了,一时间老人的生活没有了着落。春节过后,悲伤的老人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调解

白鹤镇司法所对儿子李某能够在父亲失明后坚持照顾了两年的做法给以了肯定,同时也对他因家庭困难而不再赡养父亲的做法给以了委婉的批评。对大女儿、小女儿二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做法给予了严肃批评,使他们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不容推卸的义务。最后,李某和其姊妹重新达成赡养协议:一、老人由三个子女轮流赡养、照顾,以半年为期限(依三个子女年龄排行轮流);二、老人的所有收入(低保金、残疾补助等)由照顾他的子女安排使用。

律师观点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同抚养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样,不得随意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均做了规定。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儿媳、女婿都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

根据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从中可以看出,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邱鹭风教授说,因为儿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但前提是“丧偶”。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只是协助的义务而不是赡养义务,比如公婆与儿子、儿媳同住,儿媳帮助丈夫照顾公婆,那就是在履行协助义务。

“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不过,鼓励儿媳、女婿照顾好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公婆、岳父母等老人,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邱鹭风表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今后家庭的赡养功能会逐步削弱,而国家应当通过提供社会福利和保障等方式,为家庭和社会赡养老人尽到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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