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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选择维权方式是关键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梁成文 梁言)因超过工伤认定时间,没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受害人维权方式选择不当并不必然受到法律保护。近日,涟源法院审理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03年3月,原告刘甲在被告刘乙承包工程中从事打风钻爆破工作长达5个月,因工作环境恶劣,防护措施简陋,2008年原告刘甲出现胸闷气促症状,经多家医院检查治疗,确诊为矽肺叁期,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叁级,并造成经济损失近20万元。原告刘甲认为其患有矽肺叁期职业病是被告刘乙工地防护措施不当所致,因此将雇主刘乙告至法院,并追究工程发包商某镇政府、水利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刘甲从事打风钻爆破工作患上矽肺叁期,根据法律规定,可依法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诉讼过程中,查明原告刘甲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提出劳动仲裁,遂作出如上判决。

劳务者受伤害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劳务者如何正确、及时、合法地维护权益,维权方式的选择至关重要。劳务者受伤害之后,应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提出劳动仲裁,通过这一系列的前置程序,才能依法向法院起诉,并最大限度地保证自身合理的权益。(编辑/刘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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