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3225天 获赔80多万元
胡电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四次判处胡电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7月19日监视居住期满后,胡电杰未再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被羁押3225天。
【处理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年11月16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赔偿胡电杰70.8597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典型意义】此案的纠正为遭遇程序梗阻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公民提供了有效的程序救济和权利保障,与《司法解释》关于认定“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规定一致。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