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业领域,我国的相关立法始终滞后于建筑市场的高速发展。立法的滞后性和建筑市场长期管理不规范性导致建筑业的法律纠纷异常突出。本文就建筑工程法律纠纷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作简单的评析。
建设单位(发包人)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无疑始终占据最主动的地位,手上掌握的工程款支付的权限更是使施工单位臣服的尚方宝剑。所以,在过程中,建设单位常常以工程款的支付、奖惩等措施管控施工单位。但有些情况是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和故意拖欠工程款,而施工单位这时候也有了相当的底气对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常常会以拖欠工程款为由采取消极的对抗行为,拒绝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现实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对抗大多并不在意。认为工程完工了可以投入使用,不进行竣工验收就进驻擅自使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根据第13条的规定可以推论出建设单位的擅自使将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系推定发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予以认可,简单来说系发包人认为他使用的部分是符合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由此发包人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施工单位主张赔偿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系使用时间推定为实际交付时间,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转移。这里的风险转移包括但不仅限于工程质量(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等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风险均随之转移。
所以,假如工程为进行竣工验收,作为建设单位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绝对不能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项目的。正确的做法系与施工单位积极协商,取得谅解或者制定分期付款计划让施工单位配合验收。假如遇到的系蛮不讲理的施工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监理单位的职能和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避免被动的局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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