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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工伤事故的限定因素有哪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矛盾最多的就是在工伤的认定赔偿问题上。员工认为理应得到工伤赔偿的,公司不受理。那么工伤认定到底有哪些构成范围呢?

在实践中,判断工伤事故的履行工作职责,就是明确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适当放宽。第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二,因工外出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执行工作任务的场所,就是工作场所。因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在这些地方发生的职工人身伤害事故,也认为是工伤事故。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对此,应当作较为宽泛的理解,不能过窄。例如,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认为是工作原因。

工伤认定有其法律依据,只要是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安徽求职网小编提醒劳动者如果碰到公司不承认的情况,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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