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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了“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就不能再起诉要求赔偿了?

咨询实例

我于2014年7月16日到公司入职,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我购买社保。

2015年11月,我工作的时候受伤了。公司提出就赔我1万块,双方私了,收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公司以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主张民事赔偿或其他补充赔偿责任。当时急着治疗,也不懂法定赔偿标准,我就签了私了协议。事发3个月后,我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认定构成工伤,并且是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可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远不止1万元。可是我当初又签订了私了协议,我还能要求公司赔偿吗?具体该怎么做呢?

解析

劳动发生工伤之后,或因不懂法,或因急于拿钱治疗,往往会与用人单位私下和解,但此种行为极易产生纠纷。上诉咨询中,关于私了协议的效力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经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并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该协议有效。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该私了协议。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人社局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并且用人单位给付的赔偿金明显低于法定的工伤待遇标准的,该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私了协议,要求用人单位补给低于法定标准的差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结语:

对于工伤事故,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但是在私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时,对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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