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曾先生选购了一套二手房,被前业主告知该房产已经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个多月才到期,曾先生以为购买了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与前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但是,在与租客交涉搬离日期时,对方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要求继续承租,并指责前业主和曾先生没有尊重其 “优先购买权”,就优先购买权请求原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面涉及到2个原则: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简单讲讲。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法律依据:
《合同法》有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有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解读:
买卖不破租赁但并不是说房东不能卖房子,而是说房东卖掉房子以后,不能破坏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把房子卖了,新房东仍然不能把租客赶走,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才能入住,不过在此期间可以收房租。
优先购买权原则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外情况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在房东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案例分析:
在开头的案例中,租客提出要求继续租赁的要求是合法的,曾先生无权要求对方限期撤离,但有权要求支付租金,因为曾先生取得了房子的收益权。
如果前业主没有履行“优先购买权”的原则,租客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但不得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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