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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员备考系列四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 建筑工程质量法规总则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适用范围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框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3、私人规模建房,用于商贸经营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临时性房屋建筑活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4、拆除工程,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三层以上建筑物或者高大构筑物实施拆除的工程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1、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类型,按执行效力可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

国家对建设质量立法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在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这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中都有明确规定

第二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生活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的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A、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B、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C、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D、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计划,不得偷工减料

E、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表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F、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G、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三、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国务院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 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A、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B、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C、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其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坑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三节 工程建设其他相关主体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们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符合相应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应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设计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4)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

1、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1)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2)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

1、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1、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2、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3、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内容,4、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几项具休规定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节 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反质量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违反质量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有: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超载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工程建设其他相关主体违反质量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约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B、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C、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文件,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载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违法转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进,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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