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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新规

法制网北京12月8日讯 记者万静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财政部对2003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做了修订,制定印发了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此次《办法》有五个亮点值得关注。

整合专家库,实现互联共享

《办法》第四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并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评审专家资格门槛降低,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将专家资格降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满8年,年龄不超70周岁。通过诚信评价体系和履职情况等设置阶梯抽取手段,提高高素质专家抽取概率。

专家权责趋于对等

《办法》删掉了过多的专家权利,增加了回避、解聘、补抽等的约束性规定,加大了对评审专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加考核机制

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记录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也要记录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即《专家办法》要求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对各自履职情况相互评价,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

明确了专家评审劳务报酬付费对象和标准

集采目录以内项目由集采机构支付,以外的由采购人支付。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

为保证专家公正独立评审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由随机抽取的外部专家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正独立评审,是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重要措施。为了保证专家公正独立评审,《办法》做了以下规定:

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要求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规定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此外,《办法》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专家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将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专家聘用、解聘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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