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许某通过面试,于2015年6月与某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许某正式到岗工作后,按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 “婚姻状况” 一栏中填了“未婚”。2015年10月下旬,许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其实她早已结婚,但一想到自己来公司仅有几个月,且入职时称“未婚”,就不敢向公司表明怀孕事实。后来,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了影响,公司发现许某已结婚并怀孕的事实,便让许某主动辞职, 许某不同意,公司便以许某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 单方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公司支付许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河北新闻网,原标题:女职工隐瞒婚姻状况 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观点: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企业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说明用人单位有知情权,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即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有无相关性。只要婚姻与所从事的工作无必然的联系,用人单位就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隐瞒婚姻状况,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根据工作岗位情况与婚姻状况是否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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