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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诈骗罪的10个无罪辩护要点

梁汉律师按: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缺乏任一构成要件支撑,就不能认定某行为构成诈骗罪。

实务当中,诈骗罪的成立阻却主要为客观当面阻却与主观方面阻却;客观方面阻却主要是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或者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或者虽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等;主观方面阻却主要是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或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具体表现为不明知或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下正文是笔者从12份有价值的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中归纳出的10个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以期对诈骗罪的实务辩护提供些许指引。

无罪辨点一:确证事实未达数量标准,其他犯罪事实未查清。

不起诉决定要旨:已查证闫某某诈骗他人人民币2960元,诈骗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其他诈骗事实未能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绍虞检刑不诉〔2018〕173号;

无罪辨点二:难以认定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

不起诉决定要旨:难以认定被害人肖某某基于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176号;

无罪辨点三: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提供资金,其提供资金的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利息。

不起诉决定要旨:虽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他人安排向被害人关某某放款,但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其明知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其提供资金的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利息,但无法证实其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因此,在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诈骗故意的情况下,仅以其提供资金获得高额利息来定罪明显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案件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沪闵检三部刑不诉〔2019〕161号;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无罪辨点四:被不起诉人供述与同案犯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证人证言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参与帮忙联系工作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不起诉决定要旨:曾某某的供述与欧阳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在曾某某是否参与帮忙联系工作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问题上存在重大矛盾,且证人尹某某、宁某某也不能证实曾某某参与帮忙联系工作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因此本案认定曾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无罪辨点五:不排除被不起诉人在向被害人邀约和收取定金时有履行合约的意愿和可能,也不排除其没有在收受定金后逃匿的意图,被不起诉人是扣留定金不还还是非法占有难以确定。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退查,指控林某某构成犯罪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与被害人刘某某有过二手车买卖,与被害人岳某某亦长期交流二手车信息,2017年12月,其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刘某某约定了以102500元出售丰田凯美瑞车二台,与被害人岳某某约定了以103500元出售丰田凯美瑞车四台,但其辩称后因发现购入的二手车达到国5排放标准可以在东莞当地卖高价而将车以高于103500元的价格全部转卖给了他人,在被害人与其联系索回定金时,除在2018年4月退还部分定金外余款一直拒不退还,但并未改变手机、微信等联系方式,对此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购车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由此不排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向被害人邀约和收取定金时有履行合约的意愿和可能,也不排除其没有在收受定金后逃匿的意图,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是扣留定金不还还是非法占有难以确定。

参考案例: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19〕78号;

无罪辨点六:不排除被不起诉人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有购买材料的可能,被不起诉人是借款不还还是非法占有难以确定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退查,指控胡某某构成犯罪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借款时标明所借款项用于衡阳-怀化高铁金兰段材料款,经调查,其于2016年在衡南县国发机械加工厂负责人罗某某手中承接过罗某某与中交**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怀邵衡铁路项目经理部预埋件采购合同中的角铁支架供应业务,并于2016年10月在衡阳市易赖街**物资经营部周某某处购买角铁槽钢,2016年10月23日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首期利息4000元钱给被害人李某某,对此有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和银行转账记录为证,由此不排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有购买材料的可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是借款不还还是非法占有难以确定。

参考案例: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19〕77号;

无罪辨点七:被不起诉是否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以及非法占有目存疑。

不起诉决定要旨: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同陈某某、唐某某相亲、谈恋爱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沛检诉刑不诉〔2019〕126号;沪奉检三部刑不诉〔2019〕37号;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无罪辨点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是否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存疑。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查清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仍未查清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是否与于某乙共同实施诈骗。

参考案例:前检刑检刑不诉〔2019〕19号;

无罪辨点九:证人未到案,辩解未查清,某某甲是否实施了欺骗手段以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疑;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退回补充侦查,认定某某甲的犯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第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某某甲辩解称只是临时挪用几天钱,用于自己和朋友张某某合伙在吉林梅河口作生意,因侦查机关未找到张某某,故无法查清某某甲的该辩解是否属实;同时某某甲辩称其在福建有养殖产业,对这笔借款有偿还能力。因侦查机关未查清某某甲在福建是否有海域使用权,故无法查清某某甲的该辩解是否属实。第二,无法查清某某甲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基于某某甲贷款快到期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故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某某甲让韩某某联系他人借钱时,是否就产生了以此方法骗取钱款的目的。

参考案例:兴检刑不诉〔2019〕20号

无罪辨点十:被不起诉人虽收取被害人费用,但全部转给或者变相转给培训机构,其并不占有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退查,指控汪某某构成犯罪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虽收取被害人刘某某为其同学朱泳铭、彭俊程二人缴纳22万元办证费用,但其在刘某某转账10万元的当日就将该10万元转给杜某某,杜某某将该笔钱转给段某某,段某某又将该笔钱转给培训机构,由此可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主观上并没有占有该笔10万元资金的故意,且杜宏武、段某某也未占有该笔资金,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杜宏武、段云松之间也不存在合谋共同占有10万元资金的故意。
    (二)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辩称其未将剩余12万元转账给杜某某,是考虑到杜某某久未帮朱某某、彭某某二人报名,担心被骗,想等报名后通过前期考试再缴纳剩余费用,因之前汪某某介绍马可向杜宏武缴纳胡某某、唐某某、杨某某三人15万元的办证费用,加上朱、彭二人缴纳的10万元费用,共计25万元在培训机构。后因胡、唐、杨三人要求退还费用,汪某某不得已将朱、彭二人剩余的费用通过马可先行退还给胡、杨、唐三人。其认为培训机构仍有25万元费用可用于朱、彭二人办证。其主观上并不想占有刘某某帮朱、彭二人缴纳的费用。虽然该说法系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辩解,系孤证,但确有25万元在培训机构这一事实存在,故此难以确定其主观上具有占有该笔12万元资金的故意。
    (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中提及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拒绝还款。但汪某某未更改电话,也告知刘某某22万元办证款转给杜宏武,要刘某某找杜退款等事实。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有隐匿、躲藏等逃避还款的行为,难以确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参考案例: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1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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