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邓先生有一个网恋5年的女朋友刘某某,邓先生很爱这个女朋友,5年间给她转账1700多万。后来刘某某告诉邓先生她快不行了,邓先生产生怀疑后报了警,这才得知网恋女友竟是已婚抠脚大汉。
5年前,邓先生机缘巧合下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称她家庭条件不好,只身一个人在深圳打工,供其弟弟上学。
邓先生顿时被这个善良上进的女孩子感动了,随后,二人聊天越来越频繁,邓先生发现,这个女孩和他认识的女孩子大不相同,很快他就沉沦进去了。
二人越聊越投机,邓先生每天都感觉与刘某某有说不完的话,在邓先生的猛烈攻势下,二人慢慢以老公、老婆互称。
这期间,刘某某经常给邓先生讲她家的情况,称她家境贫寒,父母亲人身体不好,还有一个弟弟要上学,家里所有压力都压在了她的身上。
邓先生心疼女友艰辛,多次给她转账打钱,但是女友家里实在太穷了,并且家里亲人经常出状况,每当这时候,邓先生都毫无顾虑的给她钱应急。
邓先生认为,既然认定了关系,女友有难他自然要帮,为女朋友花钱也是天经地义。因此,5年间他先后给刘某某转账1700多万。
唯一的遗憾就是女朋友事太多了,他多次想要见面,都被各种意外打断,因此二人恋爱5年都没奔现。
终于,女朋友家里各种事都处理好了,就在邓先生以为终于要见到爱了5年的女友时,刘某某告诉邓先生,自己多年操劳导致身体出现问题,已经快不行,她不想让邓先生见到自己后伤心,所以想找一个地方默默离开。
邓先生这时候终于反应过来不对劲了,这不是经常听说的桥段吗?细数二人相恋的五年,邓先生冷汗直冒,他怀疑自己被骗了。
意识到问题的邓先生立即报了警,很快女友刘某某被找到了。
让邓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五年来体贴温柔、善解人意的女朋友,竟然是一个已婚中年男性。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聪已经被刑事拘留。
这个看着像故事的故事竟然是真实发生的,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有人开玩笑说,有钱人这么好骗吗?这智商怎么做到这么有钱的?一定严查,看邓先生的1700万哪来的。
玩笑归玩笑,近些年网络诈骗越也越来越多,遇到那些打着恋爱幌子要求转钱的,以及小投资大回报的,一定要加强警惕。
1、刘某聪以恋爱为由,多次向邓先生要钱,这种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男女恋爱中,出自自愿的祝福,或者过年过节时表达爱意的转账,比如520,1314等等,这些情侣间增加感情的转账属于赠予行为,即使事后分手,这类转账法律也是不支持退回的。
但是刘某聪和邓先生的情况显然不适用于这些。
邓先生给刘某聪钱的时候,是基于刘某聪是自己女友的前提之下,事实上刘某聪是男人,这个基本条件就是虚假的,后续所有赠予行为也好,借钱行为也好,都属无效。
刘某聪以恋爱为名,多次向邓先生要钱,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刘某聪南充女性与邓先生谈恋爱,期间编造弟弟上学、家人需要用钱等等谎言,以达到向邓先生索取钱财的目的,这已经达成了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诈骗罪中,诈骗金额3000元到10000元的,构成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金额30000元到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某聪诈骗了邓先生1700多万,极有可能被判无期,也难怪他找了这么个借口想要离开。
2、邓先生能否拿回自己的1700万?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具体来说,刘某聪诈骗了邓先生1700多万,邓先生完全可以在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他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刘某聪退还自己转给他的1700多万,并向他索要损失赔偿。
但是这笔钱能否被要回,或者能要回多少,就要看这笔钱是否还在,以及刘某聪个人财产是否能够偿还这笔钱了。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您认为邓先生的1700万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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