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李昌奎对19岁的少女王家飞先奸后杀,随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手段之残忍、场面之血腥,让人不敢想象,李昌奎的行为真是令人发指、罄竹难书,不执行死刑难以平民愤。相比药家鑫案李常奎身系两条人命,而且还兼有强奸罪,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既然药家鑫能被执行死刑,为何李常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所谓的自首,据证实李昌奎作案逃跑后,在警方的包围下无路可逃才去自首,而且已经距作案有一段时间了,这样的“自首”也算自首,而且法院负责人口口声称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而且悔罪诚恳,然而对该案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受害人的痛苦只字不提,真是让人匪夷所思难以理解。
随着死刑在欧洲的废止,我国也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欧美国家经常拿死刑对中国进行人权攻击,死刑的存废已经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先前,在舆论关注度很低和压力较小的国际环境下,量刑适度原则也变得遥不可期,而有的判罚量刑过重,有的过轻,甚至还可能造成错案、冤案的发生。鉴于当前的国际环境、对生命的尊重、舆论的压力,法界提倡“少杀”、“慎杀”,“少杀”是法院尽量不杀就不杀,给犯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慎杀”是法院在做出判罚前,要慎重处理,做到量刑适度,不能偏袒一方。但是“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对李昌奎这样最大恶疾、十恶不赦的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如果基于“少杀”、“慎杀”的理念对李昌奎不能执行死刑的话,那就偏执一隅、有失公允,充分尊重了李昌奎的生命权,但是王家飞姐弟两的生命权被他肆意剥夺,这又如何偿还呢?那只能用李昌奎的生命来偿还,也只有他的生命才能告慰王家飞姐弟的冤灵,才能为她两昭雪,否则一边的生命重于泰山、一边轻于鸿毛,严重违背了生命权平等的原则。
由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一命抵一命在我国长时间被人们认同,杀人就得偿命。也许会有很多人会说,这种冤冤相报何时了,会陷入恶性循环中,还不如让受害方达成某种妥协,放过犯罪分子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既然一个生命已经逝去,就该加倍珍惜现在的生命。我们对那些不是故意造成他人生命逝去的人,才可能做到“少杀”、“慎杀”,这也符合法律精神,但是对那些故意杀人,而且罪大恶极、手段太别残忍的犯罪分子,就应该用他们的生命去祭奠那些被他们杀害的生命,因为犯罪是他们劣根性的体现,已经不可能改过自新了,留着只会祸害其他人。
欧洲国家取消死刑,因为他们国家的公民素质相对较高,像李昌奎这样的故意杀人案是少之又少,这也有宗教因素在里面。而我国当前公民综合素质还普遍较低,在加上经济利益的诱惑,当前我国的犯罪还在逐年增加,杀人更是屡见不鲜,死刑当前还不能取消,只有以恶惩恶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死刑也对犯罪分子有震慑作用。
李昌奎杀人已是重罪,先奸后杀是罪上加罪,残杀幼童更是罪不可赦,因“少杀”、“慎杀”的理念而对李昌奎法外开恩,那将难以服众,难保司法公平,会使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特别是在一审判定死刑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死缓,让人们不得不想改判过程中发生了什么?要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公信力,法院的判决应该让公众信服、满意,而不要让公众在质疑中去猜测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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