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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该杀时还要杀

                  

                               



                            

   两年前,云南省邵通市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奸杀了同村女孩王家飞,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一年前,邵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李昌奎上诉后,20113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因李昌奎有自首情节而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云南省高院因改判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面对《法制日报》记者,云南省高院宣判处负责人表示,终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且李昌奎确实有自首情节。

大家都知道,李昌奎对19岁的少女王家飞先奸后杀,随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手段之残忍、场面之血腥,让人不敢想象,李昌奎的行为真是令人发指、罄竹难书,不执行死刑难以平民愤。相比药家鑫案李常奎身系两条人命,而且还兼有强奸罪,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既然药家鑫能被执行死刑,为何李常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所谓的自首,据证实李昌奎作案逃跑后,在警方的包围下无路可逃才去自首,而且已经距作案有一段时间了,这样的“自首”也算自首,而且法院负责人口口声称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而且悔罪诚恳,然而对该案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受害人的痛苦只字不提,真是让人匪夷所思难以理解。

随着死刑在欧洲的废止,我国也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欧美国家经常拿死刑对中国进行人权攻击,死刑的存废已经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先前,在舆论关注度很低和压力较小的国际环境下,量刑适度原则也变得遥不可期,而有的判罚量刑过重,有的过轻,甚至还可能造成错案、冤案的发生。鉴于当前的国际环境、对生命的尊重、舆论的压力,法界提倡“少杀”、“慎杀”,“少杀”是法院尽量不杀就不杀,给犯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慎杀”是法院在做出判罚前,要慎重处理,做到量刑适度,不能偏袒一方。但是“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对李昌奎这样最大恶疾、十恶不赦的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如果基于“少杀”、“慎杀”的理念对李昌奎不能执行死刑的话,那就偏执一隅、有失公允,充分尊重了李昌奎的生命权,但是王家飞姐弟两的生命权被他肆意剥夺,这又如何偿还呢?那只能用李昌奎的生命来偿还,也只有他的生命才能告慰王家飞姐弟的冤灵,才能为她两昭雪,否则一边的生命重于泰山、一边轻于鸿毛,严重违背了生命权平等的原则。

由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一命抵一命在我国长时间被人们认同,杀人就得偿命。也许会有很多人会说,这种冤冤相报何时了,会陷入恶性循环中,还不如让受害方达成某种妥协,放过犯罪分子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既然一个生命已经逝去,就该加倍珍惜现在的生命。我们对那些不是故意造成他人生命逝去的人,才可能做到“少杀”、“慎杀”,这也符合法律精神,但是对那些故意杀人,而且罪大恶极、手段太别残忍的犯罪分子,就应该用他们的生命去祭奠那些被他们杀害的生命,因为犯罪是他们劣根性的体现,已经不可能改过自新了,留着只会祸害其他人。

欧洲国家取消死刑,因为他们国家的公民素质相对较高,像李昌奎这样的故意杀人案是少之又少,这也有宗教因素在里面。而我国当前公民综合素质还普遍较低,在加上经济利益的诱惑,当前我国的犯罪还在逐年增加,杀人更是屡见不鲜,死刑当前还不能取消,只有以恶惩恶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死刑也对犯罪分子有震慑作用。

李昌奎杀人已是重罪,先奸后杀是罪上加罪,残杀幼童更是罪不可赦因“少杀”、“慎杀”的理念而对李昌奎法外开恩,那将难以服众,难保司法公平,会使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特别是在一审判定死刑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死缓,让人们不得不想改判过程中发生了什么?要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公信力,法院的判决应该让公众信服、满意,而不要让公众在质疑中去猜测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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