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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沈阳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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