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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管筹款平台,实现捐款真正价值

近年来,各种筹款平台蓬勃发展,成为个人大病求助的重要渠道,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然而一些诈捐、善款挪为他用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这让“行善者”多了几分犹豫与不决。而就在本月初,一起司法案件回应了公众的犹豫——让善款回归善心人:北京市法院认定,筹款人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情况,将筹集善款挪为他用,构成违约,判令筹款人全额返还筹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救助纠纷在司法上作出的判决。

案件回顾

出生三个月后,莫某的儿子被查出患有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治疗时,医生提出要进行心脏移植治疗,这笔费用大概要四五十万元。为此,莫某在水滴筹平台上,以“无醇的五粮液”为名,发起目标为40万元的筹款。几天时间,莫某筹得153136元,水滴筹将所筹款项支付给莫某。然而之后,莫某的儿子因病去世。

与此同时,水滴筹平台收到举报,称莫某并未将款项全部用于儿子的治疗,同时存在隐瞒家庭财产的情况——莫某名下不仅有车,其父亲的门面店,每年可以收租金6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莫某全额返还筹款1531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分析

求助人是否应该返还赠与人筹集款项,应从求助项目真实性和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两方面审查。根据水滴筹平台上要求的承诺、《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规定,公布经济收入的范围不涉及患者祖父母。然而,莫某隐瞒名下有车,也没有说明其获得爱佑慈善基金会、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见病防治基金会救助的情况,违反了规定。

莫某确实为孩子治疗举债,且筹集款项也确实用于偿还因之前治病而欠下的债务,但与本案中双方原本约定的患者治疗时间、用途不一致,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当然,莫某也受到了相应的判决。

可是涉及互联网个人大病众筹行业的问题探讨却没有停止。对于个人网络众筹的定性问题,也应当引发我们的思考:个人求助受不受慈善法的调整?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个人求助,求助人和筹款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平台、发起人、赠与人三者之间应当存在合同关系,个人大病筹款平台虽然不向求助者收取费用,但是平台负有严格的审核义务,应该对发起人的信息真实性、善款的使用担负起审查责任。

就求助人而言,应要求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全面,明确求助人负有全面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这样,才可能让善心不被辜负,才能体现捐款的真正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的设立及过错赔偿,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书籍推荐:《最好的辩护》

——亚伦·德萧维奇

真正独立的司法精神和对美国司法体制的批斗。

供稿:19法学左雅雯

排版:19法学宗艺

审核:18法学吴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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