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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道、路相当于什么级别的行政单位?试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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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在汉朝开始出现,起初跟县同级别,专门使用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偏远地区,《汉书》地理志解释为“有蛮夷曰道”或者“县主蛮夷曰道”。
    唐初分天下为十道,在唐代前期仅为州县之上的一种监察区,之后道的数量不断增加,至二十三道之多(唐睿宗景云年间)。唐代中期以后,节度使了掌握地方实权,“道”日渐演变为对一个节度辖区的称呼,和初唐、盛唐时的意义有所不同,相当于现在的省级行政区。
    宋代地方监察区(后来也变成行政区)不使用“道”而改用“路”,字不同而义相通。但北方的辽朝却因循唐朝旧制仍使用“道”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元朝建立后,行省成为一级行政区划,行省下设有道,道下有“路”的行政区划单位。至明清时期,“道”成为省之下军区的通称,如“福建省台厦道”或“台湾道”,但明朝及清朝意义上稍有不同。其中,也有人把清朝的道与省、府、县相提并论,称之为四级地方行政机构。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曾经在省下设“道”为次级行政区划单位,并曾计划“废省置道”,将全国划分为70多个道,但之后并未采用此规划,而之后“道”这个行政区划也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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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汲取了唐朝藩镇割据的教训,一级行政区划改为“路”。金朝也效法宋朝,将“路”定为一级行政区。
    元朝时期路是直属“道”管辖的国家第三级行政区划。除元朝首都所在地“路”以外,其他路分为上、下两等。规定户数在10万户以上的路为“上路”,不及10万户的为“下路”,地处交通要道而人户数不足10万户的也定为“上路”。
    明代废除了“路”这一行政区划。


  • 古代中国的道始于唐代。唐代(公元618年--907年)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去郡为州,实行州县两级制度。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整治地方行政区划,对州县大加并省,还以山川形势和自然地理,把全国分成十道,道不设长官,随时派员进行巡视。道之下设州,州辖县。到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全国共设10道,358州,41个都督府,1551个县。中唐以后,藩镇割据已经形成,全国节镇总数达50多个。 五代十国时期(公元907年--960年),行政区划基本承袭唐代。 古代中国的路、府始于宋代。北宋(公元960年--1127年)初期,基本仿照唐制,全国分为13道。淳化四年(993年)十月又并为10道。至道三年(997年)改道为路,全国被分成15路,后又有所调整,到徽宗时,全国已设26路,路之下设府、州及带县的军、监,府、州、军、监下设县及不带县的军、监,地方行政区划实行路、府(州、军、监)、县(军、监)三级制。 金代(公元1115年--1234年)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承袭北宋,金国辖区分为19路,在往下分府、州、县。 五、元明清时期 金末,为抵御蒙古军队的入侵和镇压山东各地农民起义,金朝统治者命尚书户部侍郎梁镗行六部尚书事于山东,从此有了“山东行省”的名称。后又设立“东平行省”,为行省制度的开端。 元代(公元1271年--1368年),统治阶级为了加强对占领区的控制,沿袭了行省制度。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形成了四级地方行政制度。中书省区域太大,因管理之需,在路之上又设立了肃政廉访司和宣慰司作为监察区域。 明代(公元1368年--1644年)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以分领天下州府县;同时废路,省以下设府和直隶州,再下设散州和县,为地方三级行政体制,当时除南、北二京直隶中央外,全国各地分设13个布政使司,明朝地方基本上是三权分立的,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都指挥使司主管军队;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刑法,下设按察分司(又称道)。 清代(公元1636--1911年),统治者将地方一级政区一律该称为省。除沿用明代13省外,又新置5省,共18省。光绪时,又增至23省。省行政长官称为巡抚,有些省还设总督。总督有兼管数省者,也有只管一省者。巡抚主管一省民政;总督则主管军政,但也对民政有督导权。省下设府、直隶州、直隶厅,府州之下设县与散州、散厅,形成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六、民国时期 民国二年(1913年)二月,民国政府公布《划一地方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各省一律实行省道县三级制.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国民政府办法《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规定省以下设行政督察员专署,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政区变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实行大区(直辖市)、省(大区辖市、行署区)、县三级行政制度。省县之间设立专区,专员公署为省政府派出机构。1954年6月,撤消大区建制,实行省、专区(市)、县三级制。1967年2月,专区更名为地区。1983年以后,逐步实行市管县行政区划体制,省下设市(地区),再下设县(市、区),仍为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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