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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小军:民商事审判尽可能还原客观真实,法官必须有的四种思维

偏好刑事法律科学的我,曾经以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仅仅体现在嫉恶如仇、惩恶扬善的侠之大义里,体现在侦查审讯、公诉判决、服刑改造的机制中,体现在声泪俱下,自我救赎,重返社会的感化之路上。而民商事审判源于琐碎,根于小念,自以为没有刑事审判那么高端大气上档次。

然六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下来,却让我体会到了生活的多样性和客观性,人生而为人的独立性、平等性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我希望运用法律的各种价值功能服务于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与辩解。

文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黎小军

民商事审判工作于社会生活具有巨大的意义,他犹如战场中未曾披戴盔甲、手持落后武器却冲锋在前的士兵,困难重重却肩负着更大的使命,承载着更多的社会功能,凝聚着更重要的社会价值。民商事审判工作犹如社会的基石,越全面越得以深入人心,越扎实越得以行稳致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今年我们国家通过的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彰显了民法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反映、有效调整和国家对民法的高度重视。作为民商事审判法官,应该以一种更大的胸怀去包容他,探索他,传播他,推进他。

接触法律熏陶已十余载,具体到民商事审判工作,我认为,于基层法院而言,案件事实认定远远大于法律适用,这就要求我们充分有效地运用各种审查手段和策略去最大程度地还原民商事案件的客观真实。如果不去千方百计地还原客观真实,一味地躺在有限的法律事实上教条地抠用法律条文,注定会偏颇公平正义,走样法律体系,制造出更多的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这并非危言耸听。
要想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首先必须是一个实事求是具有科学精神的人,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绝不教条。
也许庭审下和当事人的闲聊已充分浮现了案件的事实真相,但面对无法妥协的调解,庭审录像按下的那一刻,另一套表情和说辞进入了数字保留时刻,辅之以“言之确确”的证据,作为一名法官,思维能否立马跳跃到现有的法律事实层面,明知大概率存在截然相反的客观事实,却正襟危坐、无动于衷地教条判决?当然不能。最起码我们要尽可能地用各种调查手段去查证心中怀疑的事实。询问证人,调取必须调取的证据,现场勘验、移送鉴定等,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的前提下方可按照依法认定的事实予以判决。
要想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其次必须是一个接地气有着丰富社会阅历的人,要不断学习逻辑学、心理学、经济学等,构建全面完整的知识体系。
社会生活包罗万象,从家长里短、婚丧嫁娶到欠债还钱、共同创业,法律无外乎对社会生活的各色反映,蕴含了深深的社会伦理和价值秩序。而一个不懂得去观察生活、感受生活和理解生活的人注定无法成为令人信服的好法官。其实庭审之外和当事人之间看似漫不经心的交友式闲聊恰是我们深刻了解生活的杠杆,举一反三,以小见大。闲暇时光还需要见缝插针式地阅读,观看生活纪录片,配以行之有效的思考。俗话说,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见得多了,自然懂得多了,思考多了,领悟的也就多了。而丰富的学识和社会阅历是我们认定客观事实的必要前提。
要想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再次必须充分地理解民商事法律中的“高度盖然性”,打破束缚,勇于担当。
法律人都知道,刑事法律的证明标准非常严格,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故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刑事法律程序掌握了最好的资源和手段,武装到牙齿。而刑民分开、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不告不理性决定了其手段的缺乏性,才有了“高度盖然性”。但高度盖然性不应仅仅是一种证明标准,更应该成为一种责任和担当,是一种运用丰富学识敢于突破的担当,而绝非默守陈规。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船,但这绝非以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来审判民商事案件的借口,这种做法多是出于一种怕出错、怕担责的心态。但殊不知,当你小心谨慎地不敢认定此事实的同时,你无形中却认定了一个相反的事实,对于客观事实而言,只有一种是正确或者说更接近的,并不存在风险相对较小的审判安全区。我们能做的就是充分运用法律、学识、经验、规则等去打造有充分支撑的正确的“我信”的世界,并用一生的努力来保证“我信”的准确性和他信度。
要想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最后必须是一个敢于打破常规有独创性的人。

诚然,作为制定法系国家,我们的法官并不个人独立,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也很难有太大的独创性,但这并不妨碍法官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去探究案件的客观事实。对于基层法官,独创性更多地运用在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还原认定上,如在庭审中看似漫不经心、实则察言观色的快速追问法,可以有效地集中要害,刺穿谎言;现场勘查中各种成熟的经验法则的运用,可以省去很多冗长的的鉴定程序;分配证明责任时的适度事实推定,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当然,我们必须把握好独创性的尺度,最大程度地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法治的权威性。

我们可以从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中发现些许端倪。

在我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某、吴某、隗某因欲购房而与楼盘销售中介即被告朱某联系,当朱某将三人介绍给楼盘销售人员杨某时,杨某给出的价格与朱某承诺的价格有一定差距,三人随即表示不愿购买,杨某遂与朱某联系,在朱某承诺从他的中介佣金中给每人返现1万元后,三人才决定购买。

然事后朱某不同意支付,表示从未承诺返现1万元,三人遂诉至法院,分别由三位法官办理,三个案件也出现了不同的结果。

王某诉朱某案得以调解结案。隗某诉朱某案由于隗某事后与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该1万元进行了确认),证据比较充分,可以判决支持。而我承办的吴某诉朱某案,吴某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其本人因各种原因也一直无法将案件事实准确陈述,庭审中朱某则一直辩称从未承诺过返现1万元,案件进入僵局。通过请教其他法官,有的则认为吴某举证不充分,无法认定朱某向其承诺返现1万元的事实,应予驳回。但如此判决似乎总有不妥,三人一起去购房,两人予以支持,一人予以驳回,这样的判决能服人心吗?

后我将该三个案件串联审查,通过仔细询问三位当事人,得知当时三人经朱某介绍后一起去找杨某购房,因价格问题,杨某当着三位当事人的面拨打朱某的手机,并将手机打开免提,四人均一致表示听到朱某很明确地承诺给每人返现1万元,在这样的承诺下,三位当事人才同意签订购房合同。

至此,案件事实已经比较明了,但仍然存在一个问题,三位当事人和杨某一致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但他们的陈述是否具有可信度,是否应予采信?诚然,不能否认四人也存在串通撒谎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有多大?不能因为怕冤枉了朱某而不敢判决,因为结合我的生活实践认知,在购房中不乏这样的销售中介为了促成签订购房合同拿到中介佣金而随意承诺返现的事实,结合朱某与王某的调解结案,朱某与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朱某在电话免提中承诺对三人返现1万符合人性,是具有更大可能性的,我作为承办人果断判决朱某应支付给吴某返现款1万元。

该案判决后,令我有些意外的是,朱某并未上诉,且案件生效后自动履行服判息诉,而作为原告的吴某也给承办人送来了人生中的第一面锦旗。虽说审判工作中一方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并不能说明案件的客观公正性,但它无疑给了笔者巨大的精神鼓励,激励我继续用科学的精神去探究案件客观事实并施以公正判决,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

作为国家法律的最后执行者,法官掌管着人民给予的审判权力,肩负着百姓赋予的期望和重托,如何以自己的执法行为,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使法院和法官真正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敬慕,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首当其中,虽然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不同的哈姆雷特,但哈姆雷特终究只有一个,找到他,我们就成功了一半。

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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