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张明楷:出卖银行卡后挂失提现的定性

来源:《刑法学(下)》(张明楷著,2021.86版,法律出版社)P1047

行为人甲将自己名义的借记卡出卖给了乙,后从手机短信得知借记卡汇入了存款,便重新以自己的身份证件补办借记卡,进而获得乙存入该借记卡中的存款的,甲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因为甲所使用的就是自己的借记卡,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任何一种行为类型。

顺便指出的是,甲的行为成立普通诈骗罪

一方面,甲向银行工作人员隐瞒了真相(既没有说明自己的借记卡已经出卖给他人,也没有说明其中的款项并不属于自己所有),导致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卡、补办新卡不仅意味着原卡作废,而且意味着同时将原卡记载的银行债权也转移给甲。如果甲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真相,银行工作人员就不可能为其补办新卡,当然也不可能将原卡记载的银行债权转给甲。

另一方面,银行工作人员具有处分他人银行债权的权限,所以,银行工作人员不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被利用者,而是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当银行工作人员为甲补办新卡后,原卡记载的银行债权就由甲所有,此时甲就已经构成诈骗既遂。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使用他人手机转走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存款之定性——兼谈一个法律解释之误
主题:不用的借记卡一定要销户 银行竟下如此毒手 ]
银行卡能不能“换卡不还号”?看工作人员怎么说?知道一下不吃亏
银行卡没钱了,不去银行注销会怎样?
论使用假币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兼与陈兴良、张明楷二位教授商榷
“诈骗”or“盗窃”二维码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