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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传真 | 寄递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案件办理实务

编者按:随着寄递行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寄递违禁品犯罪高发、多发,“网络+寄递”已成为犯罪活动的重要形式。202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有关寄递违禁品问题的《检察建议书》(“七号检察建议”)。2021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七号检察建议”主题新闻发布会,配套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为推进贯彻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强化寄递安全问题治理,本刊特约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及办案检察院从理论、实务层面对该批案例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寄递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案件办理实务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办案组

摘   要:利用“网络+ 寄递”实施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因交易过程“人、货、资”分离, 行为人反侦查意识较强和寄递企业监管不力等原因,查处和打击的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在办理陈某帅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通过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固定物证、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追查违禁制品去向,追捕漏犯,成功打掉一个利用网络平台交易、寄递企业运输的野生动物制品网络交易黑市。实践 中,检察机关要把握关键证据、强化多部门联动、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切实遏制“网络 + 寄递”违法犯罪行为。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网络犯罪 寄递行业 引导侦查

全文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0 月, 陈某帅、任某冬、魏某冬、伍某东、蔡某等人,在明知交易物品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况下,与某邻国边境地区非法狩猎分子相互勾连,以牟利、药用、收藏、送礼等为目的,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展示、看货、询价,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进行资金结算,利用邮政寄递渠道交付,实施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共计 30 余次,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包括羚羊角 1000 余根,象牙制品 30 余件 4900 余克,犀牛角制品 7 160 余克及其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若干,经鉴定,合计价值高达 2600 余万元,形成了一张覆盖福建、广东、河南、湖南、吉林、黑龙江等多个省份的野生动物制品地下交易网,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

2019 年 3 月,湖南省宁乡市森林公安局接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办案协作函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蔡某等人存在非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事实,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立案侦查。2019 年 11 月28 日,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以蔡某等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罪名移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 5 22 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帅等 2 人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蔡某等 7 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伍某东等 8 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 12 1 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陈某帅等 17 名被告人 12 年有期徒刑至 5 月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其中陈某帅、任某冬、魏某冬、伍某东、蔡某 5 名被告人均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帅等 6 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41 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均已生效。

二、办案中的难点

(一)犯罪交易过程“人、货、资”分离

本案系利用互联网和寄递业运输、交易违禁品的新型犯罪。为牟取不法利益,该案部分被告人充当“掮客”,通过网络扮演“中间商”,为违禁野生动物制品供需两端牵线搭桥,将卖家发布的野生动物制品图文信息通过微信平台予以展示,与有意向的买家达成交易意愿后, 电联卖家以寄递方式将野生动物制品直邮买家,并通过各类电子支付渠道收付货款。整个犯罪交易过程中,供需两端及中间商均不见面,通过快递运输和线上支付实现人货分离、人资分离,造成司法机关查处涉案人员、物品和认定犯罪事实线索少、难度大,如本案立案侦查之初,侦查机关仅初步掌握“中间商”蔡某等 2 名涉案人员、1 件涉案物品和 1 笔犯罪事实。

(二)不法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

一方面,不法分子故意伪造虚假的身份和物品信息,并通过虚拟电话或微信、QQ 等网络平台发送“黑”(代指犀牛角制品)、“白”(代指象牙类制品、“猫”(代指虎)等暗语或“行话”在线上进行非法交易,以掩饰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不法分子也会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账户收付货款,或者雇佣他人混搭寄递、代收转交违禁野生动物制品,以逃避打击。如本案主犯之一陈某帅长年在我国边境从事野生动物制品非法买卖,从境外某邻国收购羚羊角后通过非法渠道运抵境内,并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雇佣孔某丽为其租赁仓库存储羚羊角,通过微信指令孔某丽向买家寄递货物和收取货款,绝不使用个人社交平台与买家直接联系,而是使用他人银行账号接收买家交易款和支付孔某丽工资及仓库租赁费用。特别是陈某帅在被抓获前已预先清理手机数据,并始终否认遥控指挥孔某丽以及使用微信号“莫斯科专柜一手批发”与买家魏某冬、林某等人联系出售羚羊角的事实,案件侦办一度陷于僵局。

(三)寄递企业监管不力

本案中,不法分子对涉案物品的交易基本上通过网络交易和寄递方式完成,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信息化色彩,但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也发现,在经由寄递方式运输的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均存在明显外观特征的情况下,部分寄递企业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全面收集和如实登记寄件人信息,怠于验视收寄邮件,使得犯罪分子随意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寄递违禁野生动物制品,不利于从寄递环节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为侦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三、案件特色与办案经验

(一)迅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瓦解“掮客”虚假供述

2019 年 4 月,在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对部分涉案人员依法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受侦查机关邀请,迅速启动重大刑事案件介入侦查机制, 由检察长组建并派出以分管副检察长为主的办案组介入该案。针对讯问中蔡某等部分充当“掮客”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使用虚拟电话、虚假姓名投寄快递和到案前实施了删除网络对话、手机记录等毁灭证据的行为, 辩称“未参与”违禁野生动物制品“交易过程”的不实供述,办案组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机关从电子交易平台载体入手,依法收集、固定和恢复了多名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微信平台展示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和货款流转记录、货物快递信息等关键电子数据,形成了“上线卖家——网上交易——运输寄递——下线买家”等环节相互链接的证据闭环,瓦解了犯罪嫌疑人“未参与”交易过程等辩解。同时,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扣押野生动物制品”和“犯罪交易野生动物制品”不是同一制品的辩解,在固定交易链证据的基础上,同步引导开展侦查实验,将被查获和扣押的象牙、羚羊角等动物制品的重量、纹路、裂纹、缺口等物理特征与其在微信平台展示的物品图片逐一进行比对,夯实了证据基础。

(二)调取关键证据,确保主犯依法定罪

面对讯问过程中主犯陈某帅根本否认实施犯罪的“零口供”行为,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固定好同案犯的口供以及从同案犯手机等犯罪工 具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另一方面以微 信号“莫斯科专柜一手批发”为重要突破口,要求森 林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微信记录、恢复手机数据等方法, 查找该微信号与陈某帅存在关联的证据。通过引导公 安机关侦查人员前往腾讯公司调取该微信登录、充值、交易、转付等相关数据,以及委托权威机构将被扣押的陈某帅手机中的毁损数据进行恢复,证实了微信号“莫斯科专柜一手批发”确系陈某帅长期所有和使用。

(三)追查制品流向,确保全案人员依法严惩

介入侦查后,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经全面审查分析“首案犯”“掮客”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后发现,其中有大量违禁野生动物制品中间交易记录,判定该案上下游还应存在大量未归案人员。因此,办案组以蔡某居中交易环节为关键节点,累计发出 8 份《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引导、监督侦查机关通过交易账单追查上下游犯罪嫌疑人, 通过快递信息追查涉案野生动物制品流向,延伸打击全案犯罪的链条。第一阶段,自介入起至 2019 年 9 月,引导公安机关成功抓捕与蔡某关联的上下线共计 13 人,认定涉案事实 20 余起 ;第二阶段,自 2019 9 月至2020 4 月,专案组通过分析蔡某上线陈某敏口供及其支付宝交易记录,再次发现陈某敏处扣押的 47 根羚羊角来自另一上线任某冬,立即引导侦查机关以该线索为突破口顺藤摸瓜,辗转粤、湘、黑、吉、闽五省, 成功追捕陈某帅、魏某冬、任某冬等 6 名犯罪嫌疑人,查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羚羊角 920 余件。

(四)开展普法宣传,规范企业邮件收寄

本案发破时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用法治守护人民群众健康,是司法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在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通过本地平面媒体、“两微一端”等媒介发布办案情况,在震慑不法分子的同时,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法律后果,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全面抵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交易,增强保护意识。针对个别寄递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在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同时,对外省相关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告诫和提醒相关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要求从业人员严格履行“实名制”“验视”责任 ;与侦查机关一同现场走访、约谈本市违规寄递野生动物制品的快递企业,提醒企业严格落实有关制度,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四、办案思考

(一)把握关键证据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是在侦查机关当中,尤其在不少侦查员当中,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因此,检察机关在介入后,应当根据个案特点,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关键证据。本案办理中, 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迅速厘清并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了本案的两组关键证据,一是物证,也就是野生动物制品 ;二是电子证据,也就是微信平台聊天记录、货款支付记录以及快递记录等,为准确指控犯罪和追捕追诉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强化多部门联动

办理寄递野生动物制品案件,要加强与邮政、工信、网监等部门的沟通协助,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 形成打击犯罪合力。要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为抓手,推动快递实名制、收寄验视等制度落到实处,同时, 督促邮政部门构建寄递违禁品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寄递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线索。继续加强与工信、网监部门协作,及时发现、共享和拦截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发送的涉嫌寄递野生动物制品违法犯罪信息,加大网络犯罪预防、监控和打击的力度。

(三)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网络 + 寄递”实施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 违禁品包括毒品、文物、假币、枪支、弹药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范围极广,一旦流入社会和市场, 后果难以估量。因此,做好宣传报道,发动群众参与至关重要。由于该类犯罪涉及多个部门、关系百姓民生, 容易引发舆情事件,加之检察机关处在刑事诉讼中间环节,因此在“发声”时要把握好尺度与时机。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统筹考虑横向、纵向关系,力争宣传报道实现多赢共赢。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七号检察建议”,以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击“网络 + 寄递”犯罪,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2年2月(经典案例版)

**办案组负责人 :易为志,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办案组成员 :李闽,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 ;朱智勇,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杨剑炜,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助理;李冬,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监制 | 赵培显

编辑 | 武诗雨

审核 | 吴平 欧阳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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