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 陈瑞华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15期
行业合规的探索与反思
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过程中,有关“行业合规”的问题引起改革者的高度关注。在税收管理、海关报关、环境资源保护、工程项目招投标、医药产品生产上市、专利商标保护、网络数据保护等领域,一些企业所存在的虚开发票、走私、污染环境、非法采矿、单位行贿、串通投标、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往往不是偶然发生的个别现象,而是可能普遍发生在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之中。究其原因,除了一些企业自身存在着违法违规经营动机以外,还与行政机关对整个行业的监管存在重大制度漏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税务管理部门、海关、环境资源保护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大都固守原有的“严刑峻罚”的监管理念,青睐运动式的“整治”方式,甚至纵容一些行业“潜规则”的存在,致使诸多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大行其道,造成不少企业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对涉案企业的“个案合规整改”,还需要将合规整改的对象扩展到整个行业,督促那些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都加入到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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