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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自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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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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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证据审查手册》一书,作者:潘美玉 高慧 戴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书材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交代相关问题亲笔书写形成的证据材料。自书材料属于比较常见的证据,尤其在毒品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自书材料的呈现形式多样,有日记、自述书、亲笔供词、检讨书、悔过书、账本等。

自书材料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和对事实、行为的认识,一旦被采信为定案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关于自书材料的证据属性,理论界存在争议,有些观点认为应归入书证,有些观点则认为应归入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本书将自书材料的证据属性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案发前形成的自书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前以日记、账本、书信等形式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宜归入书证,可按照书证的审查规则进行审查。

(2)立案后形成的自书材料。本阶段包括履行行政立案、违纪违法立案、刑事立案等立案程序形成的自书材料,如果经历上述立案程序的案件最终转为刑事案件,在此期间形成的各类自书材料宜归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按照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规则进行审查。

本要点主要阐述立案后形成的自书材料。自书材料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或者矛盾无法解释的,必须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多份关于同一事实的自书材料存在矛盾时,应当结合在案证据审查或补强证据,明确以哪一份自书材料为准。

一、审查自书材料的形成时间

自书材料的形成时间一般分为几个阶段:①办案机关尚未完全掌握涉案事实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争取自首或从轻处罚主动书写自书材料;②办案机关已掌握涉案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表悔过而书写的自书材料。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亲笔书写的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需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取证要求重新提取。

审查自书材料的形成时间主要为了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该份自书材料的取证主体是否符合要求,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二是自书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二、审查自书材料是否自愿书写

审查自书材料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司法实务中,少数办案人员为了补强供述,以书写自书材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等理由诱惑、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将写好的材料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抄写、誊写。对于合法性存疑的自书材料,可以由办案单位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以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情形下自书的情况。对于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自书材料要及时排除。

审查自书材料是否为行为人自愿书写的方法:一是通过笔迹比对或笔迹鉴定,确定笔迹是否一致;二是结合自书人的文化程度、专业领域、工作经历、行文风格、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对特别工整、表达特别专业的自书材料应持谨慎态度,如无法律教育背景、学习经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练运用了法律专用术语。

三、审查自书材料是否完整

对内容不完整、缺失、缺页的自书材料,需审核提取、保管等过程是否规范,自书人是否作出说明,办案人员是否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份不完整的自书材料应当予以排除。

四、审查自书材料的提取、保管等过程是否规范

一是审核是否由二人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在首页上注明收到时间并签名。二是审核自书材料是否由自书人逐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由自书人自行书写的自书材料,是否在打印件上注明无法书写的原因,并由自书人逐页签名或捺指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述,他人代写,是否写明了代写人的身份信息。三是审核自书材料的修改、更改、补充之处,自书人是否捺指印。对于更改内容较多的,审查调查部门是否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四是审核从其他案件中复印过来的自书材料,是否书面注明不能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印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也需审核制作人员和原自书材料持有人(单位)是否签名或者盖章。【ZW(】参见肖文鲜:《审核自书材料应注意什么》,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6月2日,第6版。【ZW)】

五、审查自书材料的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一是应当审查自书材料陈述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果自书材料违背常识常理常情,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不能补正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例如,500万元的工程项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向公职人员行贿200万元,与通常情况不符,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分析或进行补正。二是应当审查自书材料能否印证其他在案证据证明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结果、情节等关键性信息。如存在矛盾,则需对矛盾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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