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对因指使交通肇事驾驶人逃逸被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是否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禁驾的请示》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上述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应当是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可依法追究责任,但本人不具有交通肇事行为,不宜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终生禁驾”的处罚。
附: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对因指使交通肇事驾驶人逃逸被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是否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禁驾的请示》
公安部法制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对因指使交通肇事驾驶人逃逸被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是否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禁驾的请示
公安部法制局:
2010年11月18日,张坤杰驾驶冀FA1678号货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同车人王志田指使张坤杰驾车逃逸,后两人先后归案。2011年12月10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田、张坤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二人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被告人王志田指使被告人张坤杰驾车逃逸,其二人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分别以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判处以上两人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办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是否应当吊销因指使交通肇事驾驶人逃逸,被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王志田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志田本身并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仅因指使他人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不应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志田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指使张坤杰逃逸,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等法律规定,且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但不应终身禁驾。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志田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指使张坤杰逃逸,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等法律规定,且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禁驾。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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