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讲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需要考虑好多因素,但凡某个因素没有考虑周全,就会影响最终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比如伤病关系,同时列举了几个没有考虑伤病关系出具的鉴定意见在重新鉴定时被推翻否定的案例
本期我们谈一下针对轻重伤鉴定意见的第二个质疑点——致伤原因。
致伤原因的定义
致伤原因,又叫致伤方式,也即导致损伤后果的原因。这一因素在损伤程度鉴定中至关重要,因为所有损伤程度鉴定的前提都必须是明确外在暴力与损伤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存在外在暴力,但与本次损伤后果无因果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解释,不应给予损伤程度的评定。
下面介绍2个没有考虑致伤原因出具的轻重伤鉴定意见在重新鉴定时被推翻否定的案例。
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掌骨骨折,轻伤改为不予评定
某男,某日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对方眼眶骨折及鼻骨骨折(后期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时自己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当地有关部门法医依据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后,声称自己没有打过对方的手,咨询相关人员后,针对致伤方式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人查阅相关资料并进行相关检查后,见伤者右手第5掌指关节背侧见皮肤破损,骨折部位为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断端错位、嵌插,并向背侧成角。分析认为:伤者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符合手指屈曲呈握拳状后,掌骨头遭受纵向暴力作用所致,结合案情,拳击他人头面部时可以形成。不予对伤者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最终某男也承认自己拳击对方头面部后即感手腕部疼痛)
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攻击伤)
案例2——肋骨骨折,轻伤改为不予评定
某女,某日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前往派出所报警,称胸部遭受拳击后疼痛,民警陪同一起去医院,拍片示:左侧第5-6肋骨腋中线处骨折。当地有关部门法医依据2根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子移送检察院后,律师查阅案件资料,并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员,针对致伤方式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及致伤方式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人查阅相关资料并进行相关检查,见伤者左侧第5-6肋骨腋中线骨折处,内侧骨皮质完好,外侧骨皮质中断、骨膜破裂,且折端向外。分析认为:伤者左侧第5-6肋骨腋中线处骨折符合间接暴力所致,如胸部前后侧受到大面积挤压、碰撞等可以形成,拳击直接打击难以形成。不予对伤者左侧第5-6肋骨腋中线处骨折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最终某女也承认在去往派出所途中自己摔了一跤,胸部着地后感胸部疼痛)
上述2个案例一方面说明并非所有的轻重伤鉴定意见都是准确可靠的,另一方面也说明考虑致伤原因在轻重伤鉴定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大家万一不幸碰到了肢体冲突事件,对方拿到了轻伤或重伤报告,要想到去质疑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当然隔行如隔山,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处理,最好是能够咨询专业人员,说不定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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