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两期我们讲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需要考虑好多因素,但凡某个因素没有考虑周全,就会影响最终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比如伤病关系、致伤原因。
本期我们谈一下针对轻重伤鉴定意见的第三个质疑点——鉴定时机。
定义及解释
鉴定时机,也即伤后什么时候做轻重伤的鉴定。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第4.2项之规定: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其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相关解释:
凡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须在伤后3-6个月内进行鉴定;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要尽量在 1 年之内完成鉴定。
下面介绍2个因鉴定时机不当出具的轻重伤鉴定意见在重新鉴定时被推翻否定的案例。
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视力减退,轻伤二级改为轻微伤
某男,某日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对方右眼挫伤伴视力下降。伤后1个月,检测右眼矫正视力0.3,左眼矫正视力1.0。当地有关部门法医依据右眼矫正视力0.3鉴定为轻伤二级。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后,聘请了律师,律师查阅案件资料,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员,对鉴定时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伤后3个月,伤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人查阅相关资料并进行相关检查,伤者的右眼矫正视力为1.0。最终依据右眼挫伤,鉴定为轻微伤。
案例2——臂丛神经损伤伴肌瘫,重伤二级改为轻伤二级
某男,某日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对方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伴右上肢肌力2级。伤后3个月,伤者右上肢肌力为3级。当地有关部门法医依据臂丛神经损伤遗留肌力3级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子移送检察院后,律师查阅案件资料,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员,针对鉴定时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伤后6个月,伤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人查阅相关资料并进行相关检查,伤者右上肢肌力为4级。最终依据右侧臂丛神经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关于鉴定时机,虽然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相关解释,凡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须在伤后3-6个月内进行鉴定,也即上述损伤,伤后3个月就可以做鉴定了,但小编认为慎重起见,有些伤,最好还是伤后6个月再给予鉴定,如肢体瘫痪,性功能障碍,视觉、听觉功能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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