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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的方式获取港澳商务签注的行为性质认定

摘要:笔者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检索发现大量的司法机关将这类案件粗暴的认定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笔者在汲取他人观点的基础上撰写该文,帮助司法机关以及辩护律师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准确适用相关罪名提供部分思路。

一、该类案件罪名适用方面,不应当认定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而可能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

首先,从手段行为来看,在《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出售出入境证件与骗取出入境证件是两个不一样且完全并列的,不能把骗取行为套用到出售行为上。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第23条规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规定的'为非法居留的外籍人员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是指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籍人员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而该文件第6条规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3条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是指通过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请或者取得除中国护照之外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名称相应表述为'骗取签证’'骗取停留居留证件’或者'骗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出入境管理法》配套部门规章,弄虚作假的骗取和出售是完全不同且并列的行为,也就是不能把骗取行为套用到出售行为上。骗取出境证件与出售出境证件并非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不属于牵连犯。

其次,从目的而言,是否营利也不是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也就是说,不能以有营利就认定为出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妨害国边境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均属于骗取出境证件和出售出入境证件情节严重情形,也就是说,无论是前罪还是后罪,都是以营利为目的

关键的是,办理商务签注的人员,有港澳通行证,也有港澳通行资格,如以出售出入境证件论处,出售的是什么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客观表现为将已有的出入境证件卖给他人获取金钱。被告人既非港澳通行证的所有权人,也并非港澳通行资格的所有人,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的人员本身就有通行证和通行资格,被告人出卖的是服务而非证件,故其行为特征不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表现特征,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并且该类行为认定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已有生效裁判案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

次之,作为代办工商登记的被告人的主观层面也并不满足出售出入证件的构成要件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主观层面要求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这种行为属于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会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也就是说,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都要满足该犯罪故意。然而,作为生活在西部城市的普通业务员,被告人从事的这单业务,与其以前代办工商登记的业务别无二致,并且所有客户资料都有真实的港澳通行证、身份证,具有港澳通行资格,其不可能认识到这种商务签注的行为会影响国边境管理秩序。

法不强人所难,如果让一个从没接触到这个业务的人员让其认识到这是个犯罪行为,会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完全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就算是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办理过这类业务的也不可能认识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以出售出入境证件处理,与被告人的罪责刑不适应,反之,如果以弄虚作假的骗取出境证件处理较为妥当

第一,出售出入境证件和骗取出境证件两罪情节严重量刑差距悬殊。

结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三百二十条和《妨害国边境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同样的证件五本以上,出售出入境证件量刑是五年以上,而骗取出境证件量刑是三年以上。

第二,对于持证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行为,尚且不构成犯罪,帮助持证人员骗取出入境的行为一味的严打,明显有失偏颇。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提到,对于持证型偷越国(边)境和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意见》第2条将刑事规制的对象限定于组织行为。对于持证人员本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行为,由于违法程度以及对国()境管理秩序的妨害程度,与无证或者使用假证偷越国(边)境的情形存在差异,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不能当然适用《解释》第6条第(5)项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犯罪论处;对于边民私自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也是如此。

三、这类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极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与危害国境管理秩序混为一谈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也就是说,打击犯罪的根本是因为其危害社会,纵观这类行为,代为办理的港澳商务签注,办理人员均具有真实的港澳通行证,具有通行资格,加之港珠澳大桥的修建,在一国两制制度下,一国之内,内陆与港澳交流更加密集,违法办理港澳商务签注造成的社会危害更低,情节显著轻微。应当慎追刑责,即便追究也应当以骗取出境证件处理,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备注:本文参考了李少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行为的刑法定性》的部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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