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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正文约5100字,2图,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用人者责任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这类侵权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

比如:新家装修,匆忙从建材市场上找了一位师傅回来施工,施工过程中造成地板漏水,致楼下住户的高档家具无法使用,此时,应该由用人的房主承担责任,还是由施工的师傅承担责任?本文将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深度剖析,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期让读者对这类特殊侵权责任有一定的了解。

一、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条解析

(一)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

1.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工作人员不是责任主体。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向其追偿。

3.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两种:

(1)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2)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单位授权、指示的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亦属执行工作任务。

4.用人单位包括固定单位和临时单位,采广义,包括: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二)因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以下规则承担责任:

1.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动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有三个特点:

(1)“补充”。具有顺位利益,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充足,派遣单位即使有过错,也不对外承担责任;

(2)“过错”。派遣单位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即使用工单位赔偿能力不足,派遣单位若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

(3)“相应”。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并非剩多少一定需要补充多少,而是补充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

(三)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一款)

1.构成要件

(1)须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即双方均以自然人身份成立劳务合同。

(2)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须提供劳务的行为与致人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2.责任承担。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四)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一款)

1.须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2.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遭受伤害

3.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

4.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解析

案例:原告尹文生诉被告株洲市数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颜文龙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5)珠民一初字第11号、(2016)湘04民终33号)

原告:尹文生,系受聘于数源公司并被派往铁通公司从事车辆驾驶工作,数源公司为尹文生等劳务人员在富德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数源公司还委托铁通公司对尹文生等人进行管理、发放工资,铁通公司将工资款从工程款中扣减后再结算给数源公司。尹文生系原南岳制药厂的职工,2003年,原告尹文生办理内退手续,20136月,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201289日,原告到被告铁通公司应聘了司机职务,被告铁通公司每月支付原告尹文生工资2000余元。20138月,原告因至退休年龄,从被告铁通公司离职。

被告:被告株洲市数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

2011年72日,被告铁通公司与被告数源公司签订了有效期至2013331日止的《年度光缆线路、基站、集客专线委托维护框架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数源公司应与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意外险。201296日,被告数源公司向被告生命人寿签订了《生命永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团体保险投保单,保险期间自201296日起至201395日止。团体被保险人名册内有原告尹文生。20131111日,被告铁通公司与被告数源公司签订《衡阳市、衡山县、衡阳县、祁东县、南岳区、耒阳市城区集客专线巡检协议》,协议的有效期为201311日至20131231日。该协议约定被告数源公司应向被告铁通公司提供该公司与其专业巡检服务人员的书面劳动合同,如被告数源公司拖欠或无法按时发放其巡检人员的工资,被告铁通公司可以从应支付给被告数源公司的代维款中直接拨付款项代为支付巡检人员的工资。

案件事实:2013年66日上午,本人送电缆及工作人员到廖家湾维修电缆,再与被告颜文龙到车站供电所放光纤。被告颜文龙将光纤抛过高压线时光纤被挂在半空中,被告颜文龙喊原告帮忙拿一下,在拿的过程中,被告颜文龙抖了一下光纤,直接砸到原告右眼角,当时眼睛红肿、视力模糊。但原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到医院就医,只用外用药擦了伤口。一个多月后,原告视力下降严重。

20138月,原告右眼失明。原告到一六九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视网膜脱落。20136月,被告铁通公司经理沈勇派员工尹文生、被告颜文龙到衡阳供电段抢修光缆。被告颜文龙在放光缆时,光缆被挂,尹文生上前拟帮忙拉扯一下光缆,尹文生的右眼被意外撞伤。

原告尹文生到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1433日出具了南大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76号司法鉴定意见:

1.右眼外伤(右人工晶体眼;右PPV术后;Vod0.1矫正0.3)。

2.残疾程度评定为九级。

3.误工损失(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评定为120天。

4.住院期间陪护壹名。

5.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核准。

201588日,原告申请,经法院委托,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尹文生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与右眼外伤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于2015911日出具了湘金泰诚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420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尹文生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与右眼外伤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诉求:请求判决被告在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1038元。

被告答辩:

1.数源公司辩称: 被告数源公司与原告系劳务关系,但是原告当天的工作并不是被告数源公司安排的,当时原告出去是没有公司的派工单。被告数源公司在原告工作期间为原告购买了商业保险,被告数源公司直到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晓原告受伤的情况,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数源公司没有关系。

被告数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同会签单》,以证明原告发生事故时,工程的所有工作业务和人员是归被告铁通公司管理,与被告数源公司无关。

2.铁通公司辩称: 原告在被告铁通公司任职司机岗位,工作内容不包含架设光缆,在工作期间,被告铁通公司亦未安排原告从事光缆架设工作,原告受伤不是为被告铁通公司提供劳务所致。被告铁通公司已将架设光缆的业务发包给被告颜文龙,双方系承揽关系,原告在架设光缆中受伤,赔偿责任人应该是被告颜文龙。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受伤右眼系孔源性视网膜脱落,应为继发性的,而不是外力所致。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铁通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应聘登记表、原告驾驶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职责是司机;

二、派工记录表,以证明6月22日被告铁通公司对原告没有派工;

三、理赔资料交接申请、理赔申请单、理赔询问笔录单,以证明原告所诉在6月6日被石头打伤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四、照片2张,以证明光缆是无法绑住石头,电缆线的质地是绑不住石头的,不存在原告诉称被绑住的石头砸伤的事实;

五、承包合同,以证明被告铁通公司将架设电缆承包给被告颜文龙的;

3.生命人寿辩称: 被告生命人寿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也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被告生命人寿只与被告数源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生命人寿只能在承保责任险种的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所主张九级伤残不在被告生命人寿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生命人寿的诉讼请求。

4.颜文龙辩称: 被告与铁通公司不是承揽关系,被告铁通公司聘用被告做临时工,薪酬按天计算每天100元。被告铁通公司衡阳车间安排工作的是沈勇。因为事情过去很长时间了,具体哪天不记得了,沈勇安排被告与原告做事。被告在放光缆的时候,原告站的位置距离比较远,因光缆被挂在上面,被告没有主动叫原告扯光缆,是原告自己跑过去想帮忙把光缆扯过来,被告当时并未注意光缆撞到了原告脸上,是忙完之后上车的时候,原告告诉说眼睛被光缆撞到,当下被告就跟原告说要把此事告诉沈勇。隔了好久,原告说要去保险公司理赔,要被告出具一个证明,也要沈勇出具了一个证明,但是大家都不记得具体的时间,所以填写时间都是乱写的。被告颜文龙出具的证明的内容是原告陈述,颜文龙执笔书写的。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文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91651.46元。

本案焦点:

1.由谁赔偿?

本案中,颜文龙以100元/天的报酬标准为铁通公司抢修通信光缆。颜文龙陈述其在抢修过程中甩放光缆时,光缆不慎打到尹文生的眼睛,而尹文生陈述当时光缆线头上绑了一根复合线,复合线上绑了一块石头,颜文龙在甩放光缆时,线端的石头打到眼睛。颜文龙与尹文生陈述的事实在细节上虽有出入,但仍可认定颜文龙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尹文生受伤,故应由颜文龙的用人单位即铁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致害(受害)责任纠纷。铁通公司主张尹文生受雇于数源公司,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该事实不能免除铁通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铁通公司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2.如何赔偿?即赔偿比例是多少?

本案中,尹文生不具备抢修光缆的相关知识且欠缺经验,在帮助颜文龙抢修光缆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认定尹文生自负20%的责任

3.保险公司的责任。

铁通公司还提出富德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铁通公司与富德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铁通公司可与富德公司协商处理或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认为被告生命人寿签订合同时对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被告数源公司对理赔的责任限制条款,被告生命人寿以保险条款中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未约定第八、九、十级的伤残等级赔付标准为由不予理赔,此项条款是无效的。被告数源公司亦认为,被告生命人寿在保险合同签订时,被告生命人寿未尽合理方式提醒,被告生命人寿不予理赔不合法。本院认为,该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性的问题,应是被告数源公司与被告生命人寿之间就保险合同的抗辩,该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原告请求被告生命人寿对其受伤进行理赔,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操作启示:

1.用人单位出现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使第三人受伤的情况,要及时搜集相关证据;

2.用人单位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理赔,尽量避免上升到诉讼的程度;

3.用人单位在为员工购买保险时,对赔偿范围、数额等重点项目要详细查看、核实;

4.出现损害的情况下,要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全面的医疗检查,避免损害扩大。

END



律 师 简 介

李金龙
李金龙   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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