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改了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
在原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法律界对这一补充规定的质疑声盖过了支持的声音,质疑的观点大致有如下几种:
1.补充规定只是强调了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并没有对24条进行任何有实质意义的修改。
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负债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那些并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本身就不受任何法律保护,自然也就不属于24条调整的范围。
2.举证难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规定本身都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债权人和非举债方配偶的权益。一般来说,多数夫妻非常亲密并彼此信任,很少有人想到另一方会背着自己借债。但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债,非借债方很难证明“借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非借债方应举证不能而败诉的例子很多,因此很多“二十四条”受害者甚至组成维权组织要废止“二十四条”。补充规定丝毫不提举证问题,可谓避重就轻。
但也有支持者认为:
补充规定虽然进步不大,但不能否认其进步意义。补充条款明确规定了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的表态势必会在实务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归根结底,大家争议的焦点在举证上:夫妻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和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相比哪个更容易?夫妻一方举证另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和第三人举证夫妻双方串通哪个更容易?最高法一旦“放开口子”,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后果可能比现在更可怕。解决《婚姻法》二十四条的难题,必须创新夫妻共同财产模式,更加合理地分配夫妻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您是否也持质疑观点呢? “二十四条”难题,究竟该如何解决?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者给无讼投稿~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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