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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行使清算义务应该担责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02年9月11日成立,股东为刘某、高某。2008年12月11日,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股东至今未对公司进行清算。2008年12月26日,甲公司向乙集团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甲公司仅返还部分款项。2014年12月,乙集团将甲公司诉至法院,剩余的29万元债权及利息经生效判决确认,但甲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乙集团将刘某诉至法院,认为刘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严重损害了乙集团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偿还乙集团借给甲公司的借款29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乙集团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返还乙集团借款29万元并支付利息。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法定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均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均负有法定清算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清算义务人进行诉讼。甲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刘某作为甲公司股东,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成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至今已逾7年,属怠于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刘某表示亦无法提供甲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在此情形下,应认定甲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乙集团有权依据诉请刘某对于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风险防范:

  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很多股东以为至此公司的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了,这样的想法是非常不对的。我国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时,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清理公司有关债权债务,全面及时的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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