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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定代表人制度规避公司法律风险



1法定代表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属性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来源于《民法通则》,产生方式源于《公司法》,而《合同法》第五十条同时也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对此笔者进行扩大解释,即只在确保相对人是善意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外皆有效。但哪些是法定代表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困扰。法定代表人具备双重人格是与生俱来的特性,而自然人的身份和法人代表的身份外在重合于自然人这个法律实体,但两种身份内在又相互独立并非完全重合。因此,我们不能简单认为法定代表人这个外在体现为自然人的实体所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加以认定为公司行为,这样解释多有不妥之处。



2法定代表人之法人代表行为的规范化



笔者曾在公司控制权系列之《管控公司印章规避法律风险》一文中提及法定代表人在自身并非股东且公司印章也掌管在股东手中其权利被公司股东架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很难再行使自己法人代表的权利,因为某种层面上讲,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要将其视为公司行为一定要具备公司的意思表示,虽然法律有“表见代表”之类的规定,但实务中如何把控是区分的关键所在。现实中很多情况下需要结合法定代表人之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时结合第三人或相对人之善意与否进行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公司行为。笔者认为将公司行为规范化有助于区分的简化性,即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沟通、谈判等非文书化的法律行为时,应当明确表明是以公司名义来阐明相应观点或发表相应言论,否则将被视为个人行为;而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单方授权文书、两方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文书、电子签名文书等都需要公司“公章”(此处不再区分公章与其他章的使用范畴问题)而不单单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就能代表公司意志。当然,司法实务中,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及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4辑(总第52辑)《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法律效力只能约束本人而不能约束公司——北京中裕安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裕华盛世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得出结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法律效力只能约束本人而不能约束公司。”该案例表明法定代表人两种身份并非混同不可分,而结合笔者上述观点,规范化处理法定代表人之民事法律行为将对区分两种身份有很大帮助。

3公司需要规避的法定代表人的风险点


1、法定代表人直接损害公司利益

法定代表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是对公司最为直接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款、为自身借款提供担保及为自己关联公司牟取利益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代表行为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对外无效,应结合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综合确定代表行为的对外效力。


2、实际或名义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

这种情况主要是公司发生控制权纠纷,一方是工商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方是公司内部经法定程序合意变更的代表。前者存在的合理性是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后者存在的合理性是基于公司法人意思自治的理念。根据最高院的观点(案号:[2009]民提字第7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0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名义股东即公司工商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有效行为,公司对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以内部人员职务变更抗辩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

然而,得出上述结论的前提需要避免以下两个注意事项:

1)第三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内部决议已经变更,即非善意,参考最高院“潍坊富华新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新建业地产(香港)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2005)民四再字第1号。

2)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存在瑕疵,可能无效或被撤销,参考最高院“洛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杨景先与洛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开发二处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63号。


综上所述,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做出限制是防止其滥用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笔者认为,若有可能公司章程中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进行一一列举,如什么范围的授权委托书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签字决定、明确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是通过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议等。



本文系德恒刑民交叉团队马玉涛原创

参考文献:

1、《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行为裁判规则》载公众号“尚格法律人”20151226日。

2、《法定代表人,你所不知道的法律风险及权利》载公众号“总裁法律顾问网”201512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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