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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采野花判刑案可能不是你想的那样(附判决书)

像法律人一样去思考

——农民采“野花”被判刑理性解读


作者:丁风


       丁风:靖霖所管理合伙人,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医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先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曾获法医病理、临床、痕迹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资格;曾荣获市级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官”荣誉称号。

来源:刑事辩护参考。经作者特别授权。





【悄悄法律人按】:这个案件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知”,如果明知可能是国家保护的植物(无需精确明知到几级,只要知道可能是国家保护、不能随意采的就可以),那定罪就没有问题。如果如媒体所说完全“无意”、“顺带”缺乏明知,无法认定故意,那定罪就不当。但是据我观察媒体报告有误或不全面的可能性比较大。遗憾的是,判决书对此没有分析,卢氏司法机关应该站出来解释这个问题。

       有两个背景知识需要了解:一是卢氏蕙兰。卢氏蕙兰在花卉圈子里应该是大名鼎鼎的。又名卢氏蕊蝶,2001年3月发现于河南卢氏县。特征:为绿花三星蝶。斜立叶,叶6-7片,长55厘米,宽1.2厘米,横断面呈平坦的U字形。花杆、小包衣及外三萼翠绿,捧瓣蝶化完整,白底红斑,蕊柱细小直立,芳香馥郁。色彩艳美斑斓,花瓣上的红色蝶彩与绿色的萼瓣相映衬,色彩清新雅丽,艳而不俗。花瓣与萼瓣均呈动态扭转状,奇姿异态,花形飘美,属蕙花蕊蝶珍品,野生蕙兰价值不菲!

     二是卢氏县,历史悠,先秦时期,为古虢国地。地处黄河、长江分水岭南北两麓,跨崤山、熊耳、伏牛3山。卢氏县大地构造位置为为昆仑-秦岭纬向系北部。卢氏县地处亚热带与暖温带的过渡带卢氏县有各种植物共2400余种,其中野生植物有104科602种。秦岭作为全国野生蕙兰最大的地理资源,在陕西境内生长着41属、83种兰科植物,其中2个品种为秦岭特有品系。秦岭蕙兰作为国家二级珍稀保护植物,具有香浓、花大、莛高、色艳的特点,价值不菲。(如图)

      






一、采花农民冤不冤?






《河南法制报》报道,河南省卢氏县一农民秦某,在田边山坡上顺手采了3株“野花”,居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被检察院立案监督,最终被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三缓三,并处罚金3000元。

吃瓜群众纷纷表示,一个农民,他又不懂法,他怎么可能知道那几株野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呢?政府没有尽到珍稀植物知识的科普义务,此案的指控、判决违背“人之常情”。一些法律业内人士从“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角度解读此案,基本认为这个案件的处理缺乏正义性。果真如此吗?


二、卢氏县是个什么地方?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卢氏县,因为非法采伐蕙兰获刑的不止秦某一人。

1、卢氏县农民陈某,2016年4月22日在卢氏县徐家湾乡良木村王草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准备带回家种植,当天下午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采伐的是蕙兰。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卢氏县农民黄某,2015年8月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长沟沟脑挖掘兰草四丛八株,并将采挖的兰草在家中种植,2016年4月22日被查获。经鉴定,黄某采挖的是蕙兰。法院判决黄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3、卢氏县农民叶某甲、叶某乙,2015年11月16日,擅自在卢氏县五里川镇温口村林坡上挖掘兰草,准备带回家种植,被查获。经鉴定:叶某甲挖的是蕙兰,共16丛52株,叶某乙采挖的也是蕙兰,共1丛9株。法院审理后判决:判处叶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叶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卢氏县是个神奇的地方,专门和农民兄弟过不去?


三、蕙兰是个什么东西?







二、蕙兰是个什么东西?

蕙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物种,是中国栽培最普及的兰花之一。华商报记者获悉,秦岭作为全国野生蕙兰最大的地理资源,在陕西境内生长着41属、83种兰科植物,其中2个品种为秦岭特有品系。秦岭蕙兰作为国家二级珍稀保护植物,具有香浓、花大、莛高、色艳的特点,声誉已遍及全国。一盆秦岭蕙兰曾经拍出105万元的天价!


现在你明白了吗?卢氏县是野生蕙兰的重要产地!

盗采野生蕙兰案件,在卢氏县并不稀奇!

卢氏县的农民,那可不是一般的农民!

田间地头那么多野花、野草,他不采,偏偏采这几株?

也许卢氏县的农民兄弟对蕙兰的认知比你想象的要多。


四、秦某是否明知野花是蕙兰?






这个要看证据,即秦某的供述情况。

如果证据证实秦某确实不知道三株野花是蕙兰,由于缺乏主观明知,秦某是不构成犯罪的。

如果到案后,公安机关依法讯问,秦某自愿供述知道所采的野草是蕙兰,那么他就是明知的,没什么好说的,判他,不冤!

如果秦某到案后,百般狡辩,拒不交代明知是蕙兰(毕竟在权威部门鉴定之前,谁也无法确定那几株草就是蕙兰),司法机关能否推定他明知,从而认定其构成犯罪?


五、“法定犯”适用推定的规则







仿真枪案件(如天津老太摆气枪摊案),野生保护动物(如掏鸟窝案件)、珍稀植物案件(如本案),毒品案件,都是典型的法定犯。什么是枪支,什么是国家保护的动物、植物,什么是毒品,都规定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法规、规章之中。


以故意为主观方面的犯罪案件中 , 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 明知 ”属于故意中的主观认识因素。在明知作案对象以及自己行为后果的前提下, 行为人积极追求或者促成犯罪结果的 , 构成直接故意。 对于行为人的“ 明知” 要件, 在被告人拒不供述, 案件也不存在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 经常会出现司法证明的困难问题。 但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诸多证据, 足以从被告人的行为和案件其他情况中作出被告人明知的推定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对于行为人“ 明知 ” 要素的推定 , 通常发生在毒品犯罪、 走私犯罪、 盗抢机动车犯罪、 盗伐或滥伐林木犯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案件之中 。


推定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件事实认定手段 ,其在刑事司法中的价值在于通过降低某些案件的证明难度 ,从而达到对某一类或某几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难以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行为 进行认定并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的效果。因此,推定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入罪机制,其一旦被适用 ,必然不利于被告人。


由于推定的确立和适用必然不利于刑事被告人,故应当严格予以限制。根据法律保留原则 ,凡涉及到可能剥夺或限制公民自由、财产权利的事项 ,必须由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虽然推定的设立和适用虽然并不必然导致被告人被定罪和科刑,但却会将被告人陷于这种危险之中,故也应当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司法人员不能根据经验法则任意创设和使用推定 。比如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困难,为降低证明标准,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适用推定来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随身携带的物品是毒品。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推定,那么司法机关必须承担严格证明责任,不得滥用推定作为司法机关简化调查取证、推卸证明责任的借口。


目前,关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尚没有规定此类案件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被告人明知。故此类案件,被告人是否明知,必须由检察机关举证证明。如果没有直接证明证明被告人明知(被告人拒不供述明知),司法人员不能适用推定规则来推定其明知。


六、像法律人一样去思考






法治时代,立法、修法活动频繁,法律法规数量惊人。学法虽是公民义务,但是让普通人了解、掌握如此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确实强人所难,导致未能认识或难以及时认识法律的 “法盲”数量剧增。 法定犯时代已经到来!但是,在近年来的一些轰动性案件中,经常出现被告人辩称 “没想到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说法得到公众舆论广泛支持的现象, “不知法者不免责”的司法原则与人民群众“不知法者不为罪” 的传统观念,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司法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但是,在监督之前,我们应当像法律人一样去思考,而不是跟风,人云亦云。





附:判决书(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2016)豫1224刑初208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运换,男,1967114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429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10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10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1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嘉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运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查明:2016422日,被告人秦运换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运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耿某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豫林司(2016)植鉴字第004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秦换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运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运换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川

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 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平平



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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