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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抵押登记的两个问题探析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登记实务中,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是较为常见的登记业务,然而实务中,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资质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却存在诸多不同认知,导致许多事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业务受理遇阻。本文笔者有意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性质及经营范围的认定等角度展开讨论,愿有抛砖引玉之效,助益实务之功。


小额贷款公司之金融机构性质及其设立


实务中,很多登记机构均将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金融机构而要求其提供金融许可证。而多数情况得到的反馈是小额贷款公司并无金融许可证。那么其究竟属不属于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金融许可证呢?2010年央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进行了总体梳理,小额贷款公司在其他类别中予以明确。同时2015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发布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亦是名列其中的,故而小额贷款公司其金融机构属性应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其究竟是不是亦需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需取得金融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此问题则涉及国家金融监管的问题。此类监管规范如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其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和审批设立流程,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其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之成立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申请领取营业执照,银监会和央行实行分支机构备案监管的模式进行管理。此处省级主管部门往往为各地金融管理办公室,在实践中,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在其设立申请经省级金融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申领营业执照后便可开展贷款业务,并不发放金融许可证。


由上所述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申领营业执照时皆需提交经当地省级金融管理办公室的审批文件,施行前置审批的模式,就全国而言,只有少数地区,基于简政放权的考虑,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不要求提供审批批文,而采事后监管的备案制度,如海口。然而事后监管亦非无须审批,只是简化了营业执照此项行政许可的事项,实则仍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报经金融管理部门备案。可见事关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资质的监管实则已经十分严格,且有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在申领营业执照时金融管理机构批文一般为前置审核材料,故而单纯以营业执照据以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并无瑕疵。登记机构作为服务于申请主体,使的申请人之物权得以公示的部门,针对申请主体的资质问题无须进行实质审核。作为抵押登记申请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只要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其便具备法定主体资格,至于金融许可证及相关部门的批文实则无须强制要求其提供。这亦是符合不动产登记形式合意原则之要求的。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


此经营范围并非业务种类范围,而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区域限制,因在登记实务中,时常存在跨区域的小额贷款公司据以申请抵押登记的情形,而登记机构对于此类登记业务多模棱两可,故而厘清此范围实有必要。而就银监会和央行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来看,其并未明确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但自其规定来看:“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其秉持谁审批谁负责承担处置风险的原则,故而各地在依据此指导意见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进行了界定,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获批的经营区域内开展贷款业务。


(一)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设立在县、县级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县、县级市范围经营;


(二)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设立在设区市城区(含各类开发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市区范围经营;


(三)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或者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一级且总资产达到3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申请可在全市范围经营;


(四)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或者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一级且总资产达到5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申请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五)经营小额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申请经营区域可不受山东省行政区域限制。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客户群体,对经常与经营区域内的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往来的区域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也可视同为本地区客户。”


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需在其注册经营地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然而实践中却存在在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生产经营的借款人,其以其他区域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情形,此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跨越区域。即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经营区域进行监管和控制,其主要在于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对一定区域以外的经营主体发生信贷往来,而并非限制抵押物必须为区域范围之内。

 

故而在实务中,审核此项限制的登记机构可针对借款人之注册经营地或者户口所在地进行审核,以确认其与小贷公司为同一区域的主体。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经营范围,因其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往往会针对其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加以核准并体现在营业执照中,故而实务中,以营业执照此范围作为审核即可。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山东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纵使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与小额贷款公司并非同一区域,但其若经常与区域内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亦可认同为本地区客户。然而此种业务往来的把控需通过企业之间账目及来往合同等加以证明,其并非登记机构所能掌握的情形,登记机构亦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其符合经常性业务客户标准。


故而以笔者之观点,小额贷款公司其区域限制其为金融监管手段,而非法律之强制,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之借款合同效力并无影响,登记机构秉持形式合意原则,只要对于合同之签订双方主体之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确认其为双方签订,并可据以作为登记之原因材料。至于区域之限制规定,其类似合同备案之行政监管,对登记机构并不应构成约束。

 

 

编排/童静静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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