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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宣判: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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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上午,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二审法院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回放:于欢一审被判无期

据报道,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殴打侮辱。催债人杜志浩对苏银霞做出脱裤子裸露生殖器等侮辱行为。警察赶到后,并未有效控制住现场,于欢在警察离开现场后,想跟着警察一起出去被阻止,情急之下拿刀伤人,造成一死三伤。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于欢和受害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检方:山东省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指出,该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判决未认定防卫性质,适用法律错误。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利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必要的行为。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合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支持和鼓励。但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除符合法定情形之外,不得无限制行使,否则即视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滥用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构成防卫过当。后检方进一步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结果五方面论证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二审辩方:于欢的行为是在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安全遭到危险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从双方力量对比看,案发时,于欢是刚满19岁的高中毕业生,而对方是涉黑人员,多数有犯罪前科。从人数对比上来看,于欢和母亲是两人对11人。处警民警在现场处置不力导致公力救济失效,增加了于欢的危险处境。于欢持刀后对讨债者进行警告,但于欢对刀不熟悉,不能期望于欢选择刺向加害人的非致命部位。

被害人代理人:不构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代理人认为,苏银霞被侮辱,于欢被殴打是存在的,但对于两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殴打是不存在的,不足以造成生命健康上的重大影响,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且民警已经到了现场,即使于欢主观上认为自己处在危险中,他可以选择继续向警察呼救的行为,而不是挥刀刺杀。

被告人于欢:坚称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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