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和王某有生意上的来往,王某因缺少生意周转资金向张某借钱,双方约定如果借款到期王某逾期归还,借款利率将上浮30%并要支付20%的违约金。王某在借款到期后因暂时无力偿还借款被张某催讨,并要求王某按照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王某觉得这样算下来利息已经达到了月息4分,觉得太高了不予支付。于是张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诉求王某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与违约金。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及违约金的情况,人民法院到底该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要求王某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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