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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百姓需求中,彰显公证价值 ——由一例继承权公证谈起

于百姓需求中,彰显公证价值

                  ——由一例继承权公证谈起

费娜  重庆市公证处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袁某、邓某系夫妻,分别于1998年6月、2011年8月死亡。

袁某、邓某的亲属关系如下:

袁某、邓某的父母亲已于早年先于袁某、邓某死亡。

袁某与邓某系原配夫妻。

袁某与邓某共有子女5人:邓A、邓B、邓C、邓D、邓E。

其中一女邓B于2016年7月经法院宣告死亡。邓B的丈夫陈某于1979年死亡,此后邓B未再婚。邓B与其夫陈某共有子女3人:陈A、陈B、陈C。

另一子邓D于2000年1月死亡。邓D在生前离婚后未再婚,遗有一子邓F。

袁某、邓某夫妻二人生前共有房产一套。邓某在生前于2005年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属于自己所有并应继承其妻子袁某的那部份遗产份额作了处分,遗留给邓C、邓E继承。

2017年1月,袁某的子女邓C、邓E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袁某、邓某的遗产。邓C、邓E称:他们已经走了几家公证处,都被告知因该案涉及的人员多,案情复杂,收集证据材料困难,请他们去法院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希望我处能帮助解决这一棘手问题。

本公证员受理了邓C、邓E的公证申请后,认真理清办证思路,开始着手调查取证。

案情分析

首先要确定的是被继承人袁某、邓某的遗产。从邓C、邓E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看出该套房产系袁某与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袁某、邓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邓C、邓E所申请继承的房产应为他们的父母二人共同的遗产。因邓某在生前已通过《遗嘱》公证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作了处分,且经问询、查询邓某再无第二份有效遗嘱,故邓某那部份遗产由遗嘱继承人邓C、邓E通过遗嘱继承。袁某那部份遗产份额将按法定继承办理。

其次是确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查实,被继承人袁某的父母亲均已先于其死亡,故袁某死亡后她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其配偶邓某及他们的子女邓A、邓B、邓C、邓D、邓E。

本案该分别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办理的部份没有异议,关键的两个复杂之处在于:

一、被继承人袁某、邓某的女儿邓B于2016年7月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于袁某、邓某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邓B的父母亲、丈夫均已先于其死亡,邓B丧偶后未再婚,且邓B的父亲邓某已在生前处分了属于自己的那部份财产,故邓B应继承袁某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子女陈A、陈B、陈C继承。

二、被继承人袁某、邓某的儿子邓D于2000年1月死亡。因邓D先于其父死亡,并遗有一独子邓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邓D继承邓某遗产的份额由其儿子邓F代位继承,但,邓D的父亲邓某已在生前处分了属于自己的那部份财产,故邓D实际应继承的是其母袁某的遗产份额。又因邓D在还未实际取得其母袁某的遗产时已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邓D的母亲已先于其死亡,邓D在生前离婚后未再婚,邓D遗有一独子邓F,故邓D应继承袁某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独子邓F继承。

本案法律关系理清后,难点就在于收集证据材料

一、继承权公证案件中各死者的死亡信息是首要审查的重点。对于有些同一时间段死亡的,他们的死亡先后时间甚至于要精确到分秒,因为这将决定着整个案件中继承人的顺序和继承资格。我受理本案后,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发现被继承人袁某、邓某和他们其中一名子女的死亡信息并不完善,证明上只显示已死亡,但并无具体的死亡时间。于是本公证员去到死者生前所在辖区派出所核实相关信息,请派出所协助查阅死者原始的死亡登记记录,以明确下来各死者具体的死亡时间。

二、据继承人称,袁某、邓某的父母亲都已于早年去世,他们都未曾见到过,其死亡信息在其档案中没有记载,死亡证明更是无从查找。本公证员认为:继承人开不来证明这完全在情理之中。因在早些年,我国很多地方的死亡注销制度并不完善,或由于年代久远、派出所之间的合并管理等情况,导致当事人信息的遗失也是存在的。就本案,袁某、邓某死亡时都已是年迈的老人,按人类生命常理来推算,他们的父母亲已无健在的可能,但推算归推算,要找到有力的证据才有说服力。故而,我亲自去到被继承人父母生前居住地,去现场实地查看他们的墓碑,因墓碑上不仅有死者的生死时间,还有很全面的子孙信息,把墓碑拍照带回作为证据。但是有些农村的死者,他们死后只在山坡上堆一堆黄土,连块石碑都没有,这时我就会去到死者居住地找寻当地人做证人证言,从他们那里了解死者的死亡信息和其家庭亲属信息,甚至于还可以去到死者家中,因为在我国很多农村家庭还有在家供奉老祖辈牌位的习俗,如果死者家中刚好有供奉祖辈的牌位,也可以拍照带回作为证据。

分析与感悟

一、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的规定非常严谨,死亡是继承发生的根本原因,死亡的先后顺序也决定着继承人的顺序和继承资格。在这起特殊的法定继承公证案例中,所涉及的人员较多,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在办理这起继承权公证事项时,主要有三个关键问题:一是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二是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三是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只有在理顺法律关系、搞清事实的前提下,深入细致地调查核实,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办理,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才能保护当事人的继承权。

二、一直以来我们办理公证多是按照《公证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来办,先由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而后经审查核实公证给予证明。我们因为自己没有调查权从而会理直气壮的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等群众终于凑够了证明,来公证处交钱换了一份公证书,于是乎又有了老百姓口中的“盖章收费”,当听到这些话语时,我们也曾认为自己受到了莫大的伤害,也因此认为我们的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在本案中,由于涉及到人员多,收集证据是本案的一大难点。本公证员认为:书证是证据中证明力较强的一种形式,但是不能作为唯一的一种证明形式,还可以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在收集证明的过程中,公证员要多方调查走访,改变“坐堂办证,拿证换证”的思维定式和办证模式,多方收集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还原事实真相。

三、在办证范围上,我们因守旧而裹足不前。很多时候,我们办理公证都局限于法的明文规定,甚至于咬文嚼字当中。没有规定的不敢办,没人办过的不想办,只想照葫芦画瓢,不敢越雷池半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我们的竞争力也在日趋下降。针对这一案例,有公证员认为:死者去世的时间早,案情复杂,证据材料难以收集,如果稍有不慎,就是个错证,风险很高,建议当事人到法院解决。但本公证员认为:公证的职能就是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不能因为案情的难易程度而进行人为地选择。为群众排忧解难,才能彰显公证的作用,“有为才能有位”。遇到问题、存在风险就一味推脱,那么群众还会需要我们吗?面对新的形势和环境,我们要摒弃旧思想、摒弃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观念,改变拿证换证的办证模式。要立足于我们公证的基本职能和核心价值,创新思维,不拘泥于办证形式和原有模式,改变思路,为当事人提供符合需求的服务。我们要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充当好应有的角色;我们要努力求变以应万变,摆脱枷锁卸下包袱,要着眼于现实,结合实际迎难而上;我们也迫切的希望迈入到共同变革的时代大潮中去,和大家一起共奋斗齐进步。

钱穆先生说过:“任何制度,断无二三十年而不变……要制度迁就现实,而不是现实迁就制度”。社会的基础变了,制度也会跟着变,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公证人,我们要生存、要发展,必须要改变我们现有的制度、思维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主观能动性才是行之有效的自救措施,也唯有打破陈规旧习,不断求新求变,公证才能走出自己的一片天,公证之路才能更加光明、广阔。

文字校对 | 卢晶    图文编辑 | 高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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