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劝烟致死案改判 | 是否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刚刚看到新闻:劝烟致死案改判,劝阻医生无责不需赔偿。此前,医生被老人家属起诉要求40余万元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医生补偿1.5万元;1月23日,二审法院驳回老人家属诉讼请求,撤销医生补偿1.5万元的一审判决。


作为中国控制吸烟协会控烟公益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我批评过先前的一审判决,认为是一个错误的判决。我高度认同郑州中院二审判决,专门写篇短文点赞。


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劝阻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劝阻与死亡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有人认为,杨某没有上诉,老人家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杨某无须承担责任,违反了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我认为,这一批评是不成立的。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诉讼法虽无类似规定,但民事诉讼法有关处分原则、上诉权、上诉审查范围等相关规定表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实际已确立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原则上不能将上诉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减损上诉人既得的民事利益,其负担不得因上诉而超过一审判决。但该原则有两个例外:一是双方上诉的重叠部分不受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限制;二是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二审法院认为应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或减少其民事利益的,也不受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限制。   


具体到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通过这一例外条款来以解释。即,尽管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郑州市规定了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不当得利
泰和泰研析|检法权力博弈下认罪认罚制度的怪状——对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的一些思考
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论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重磅】刘哲玮:劝阻吸烟案二审判决的诉讼技术分析|程序完全正义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