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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建议:适用逮捕的刑罚条件宜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我国,较高的审前羁押率一直被学界诟病。虽然司法实务中,通过提高逮捕的证据适用标准,即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适用证据标准提高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试图降低逮捕率,但这种做法只能保证捕后无撤案或判无罪的现象发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羁押率过高的现象。笔者认为,必须修改逮捕的刑罚设置条件,提高刑罚标准,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高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人权。提高逮捕刑罚标准后,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就不需要逮捕,很多轻刑案直接起诉即可,大大降低了逮捕适用概率。同时,“三年”也是缓刑和执行刑的刑期分界线,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有利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但由于逮捕措施的广泛运用,压缩了拘役、管制等刑罚适用空间,使原本可以适用拘役或管制的,都改为适用有期徒刑。提高逮捕的适用标准,就可以发挥拘役、管制等刑罚的功能,从而避免审前羁押期超过刑期现象的发生。

符合重罪与轻罪的刑法分类。

国外依据法定刑,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与违警罪。我国刑法未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但从理论上看,仍然可以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刑法第67条规定对犯罪以后自首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暗示了可以从理论上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区分重罪与轻罪应以法定刑为标准,而不能以现实犯罪的轻重为标准。可以考虑将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称为轻罪。重罪适用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轻罪则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有利于转变执法观念。长期以来,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逮捕就是不二措施。提高逮捕的刑罚标准,逮捕就不再是执法人员办案措施的首选,促使司法人员转变观念,积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从而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

作者:蒋毅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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