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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础也是最难的问题——合同效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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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引用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来来来,我们说点疑难的话题

合同效力判断,这是每一个法学生或律师都要必须面对的最基础的专业问题,却也是最难的问题。(本集段子在最后)

合同的效力判断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比如说:合同的未生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无效等等。有可能是整篇合同的效力状态不定,也有可能是其中的几个条款的效力状态不定。

01 合同未生效

未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生效条件,包括欠缺约定生效条件和法定生效条件两种情形。

约定的就简单啦,合同各方可以自行约定什么情况下合同才生效,例如,签字不算生效,交了定金才算生效等等。

法定生效的条件比较复杂,因为实践中很多合同不是各方签字就行的,还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有规定。对于这类特殊的合同,没批准即没生效。但是没生效的合同也不意味着就整份合同全部条款没有任何效力,其中对于报批义务的条款、违反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的条款仍然是有效的。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直接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其履行报批义务。如果报了没批,则没生效,如果法院判了要求义务方履行报批义务而其仍拒不履行的,则权利方可以再次另行起诉,要求其赔偿包括差价损失、合理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在内的预期利益损失。

所以,对于特殊类型的合同,在起草条款时尤其要注意报批义务的约定和违反了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

02 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

1999年的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可变更的合同,但民法总则只保留了可撤销合同,未规定可变更合同,应当认为废止了合同法有关可变更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而民法总则规定1.重大误解;2.欺诈;3.第三人欺诈;4.一方或第三人胁迫;5.显失公平的行为均可撤销。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的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规定此类合同一概属于可撤销合同,且只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没有规定乘人之危制度。

变更的没有更多可解释的, 变更后的合同按新条款继续履行。但是对于可撤销的,可撤销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才归于无效,在撤销之前合同是有效的。撤销权只能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提出诉讼(包括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行使,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撤销合同。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有三个月 / 一年 / 五年的不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不同)规定。

03 合同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这个比较有意思。效力待定的意思是说,合同有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无效。风盛君想起了前几年代理过的一个诉讼案件,代理原告买家,一审完全胜诉,被告卖家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看到二审判决书的时候确实受到了一万点暴击。问题就在于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欠缺行为能力或代理权、代表权的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行为。其中的关键是要区别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主要是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为必要,也就是说,风盛君和老王签署了一份合同,老王说好了要把阿里巴巴卖给风盛君,虽然阿里巴巴根本就不是老王他家的,他没权说卖还是租,这是无权处分。在无权处分中,义务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为,合同双方也是风盛君和老王,所以无权处分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因为合同和合同里的物是两回事。而无权代理行为除构成表见代理外,原则上属于效力待定。在无权代理行为中,行为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行为,老王拿出了马爸爸给他的授权书,合同各方是风盛君和马爸爸,老王只是代理人。所以上面的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下面的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万一马爸爸追认了老王的代理权限是真的呢?

还有一点,在实践中,很多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从事了某一行为后,公司经常会跳出来说,这个章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法定代表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这个时候,首先要纠结的不是章的真假,此时关键要看盖章的人在盖章时是否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将重点放在公章的真伪问题上,迷失了方向。

04 合同无效

1999年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只规定了五种无效的情形,实践中司法裁判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其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但民法总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是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可撤销的。

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这在民法总则中表述为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无效,但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个隐藏的行为的效力,有可能无效,也有可能是有效的。

合同无效之后怎么办?各回各家,各找各妈!都有过错的,各打五十大板,谁的果汁谁拿回去,已经喝完了不能吐出来只剩下空杯子的,就折价补偿。如果财产(例如房子或股票)之前转移了,这段时间增值或者贬值了,也要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考虑。如果一方要求返还财产的同时还请求损害赔偿的,也要结合对方是否附加了管理行为、对方的获利情况等因素,准确认定责任范围。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一方只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折价补偿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给付请求。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返还或相互返还事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这并不算超出诉请)。如果返还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被告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

免费给渔

收费给鱼

分析处理合同还真不是简单的事儿,也更不是一刀切的事情,需要根据己方当事的人商业目的,综合考虑综合判断,才能作出最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当然,如果在纠纷发生之前就提前介入起草合同的,就更要针对甲方或者乙方的地位、要求、预判的可能履行中的风险点,提前设计好关键条款。

再补一个问题,每一个来咨询律师的老王都会遇到的。老王有纠纷要解决,来咨询律师,每当老王问律师一个问题,律师都会反问好多个问题,老王很生气,他只想要一个明确的答案。

那我们换个场景。老王肚子疼今早去医院挂号看医生,老王说:医生,我肚子疼,吃什么药?你猜医生会怎么做,直接给药?医生肯定会问啊:

  1. 哪里痛,肚子还是小腹?

  2. 怎么痛,一直痛还是一阵一阵痛?

  3. 恶心呕吐吗?拉肚子吗?

  4. 昨晚吃了什么?大姨妈来了吗?

医生会从头顶问到底裤才会开药给你,并且通常问诊时间不超过5分钟,律师会从头顶问到脚底陪聊15分钟,问得更深入更负责,老王却为啥烦躁律师的反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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