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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程序:简易版、升级版与高级版

程序研究要以程序规范为基础。每每说起商行为程序,师友们担心的问题是:有没有实在法的程序规范?

商行为程序研究是以现行法中的程序规范为基础的。笔者最初注意到的是合同法中的通知程序。运用计算机统计功能,得知我国《合同法》有37个通知程序;后来又统计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22条通知程序规范(见文后)。

合同法中的上述规范只是通知程序的简易版,而商法信息披露制度是通知程序的升级版我们可以将合同法中的通知程序规范理解为信息披露的简易程序,而将商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理解为通知的正规程序。合同法中的通知程序因为是简易程序,因而,一般是点到为止。我国《合同法》正是如此。但是,作为通知的正规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可不是这样,它对通知的主体、内容、时间、地方、方式、严密程度等做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商法中的证券法、期货法、商业银行法、基金法等,均规定了极为全面的通知程序。保险法也重视通知程序,其程序要求介于合同法与证券法之间。

另一个现象也能让我们认识到通知程序的重要性,那就是通讯行业的繁荣。原先,通知只是合同法中不太起眼的程序,从权利义务上看,它多是附随义务的内容。但是,现今,这种通知发展为一个巨大的行业:通讯行业。信息交流不再只是一种合同义务,而是一个行业!程序上升为专门提供的服务。可惜,传统合同受到重视,而通讯合同这个人人、天天运用的合同却没有得到足够的研究与重视。程序是行为,它不是实体物,物总是容易受到重视,而程序则不是这样。

程序发展到后面,引发了人类社会的巨大变革:互联网!互联网是什么?是通知程序的高级版。尽管它只是约定的程序。通讯合同允许双方或少数人进行信息交流,但是,互联网不一样,它允许海量的信息交流。互联网是一个伟大的程序设计。从通知开始,到海量通知的网络互联,人类的程序设计发展到了新的高度。在《商行为程序研究》中,我将信息披露与通知程度联结起来了,但是,却没能将通讯合同、互联网与通知程序联结起来。

将这些通知程序联结起来,或许能够提供的启发是:程序是重要的;无论是怎样的程序,或许均可以适用正当程序理论来调整。这对于通讯合同、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法律问题的研究或许能有所启发。

无论如何,程序问题必须适用程序的一般法理。这一点应当有方向性意义。

附录著作原文两段

我国《合同法》中的37个通知程序:

1. 第十七条,撤回要约的通知;2. 第十八条,撤销要约的通知;3. 第二十条,拒绝要约的通知;4.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5. 第二十七条,撤回承诺的通知;6. 第二十八条,要约人对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及时通知;7. 第二十九条,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8.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通知;9.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通知;10.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等义务;11. 第六十九条,中止履行的通知;12.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对债务人的通知;13. 债权人转让权利对债务人的通知;14.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等义务;15.第九十六条,解除合同的通知;16. 第九十九条,抵销通知;17.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通知;18.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通知;19. 第一百五十八条,检验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通知;20. 第一百六十二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通知;21. 第一百八十条,中断供电的通知;22.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告知;23. 第二百二十八条,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对出租人的通知;24.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对承租人的通知;25. 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通知;26.第二百五十六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的通知;27.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对定作人的通知;28.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检查通知;29.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对旅客的通知;30.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对收货人的通知;31. 第三百三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对另一方的通知;32.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33.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34.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35.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36.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37.第四百一十三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通知程序:

1. 第十五条,发价撤回通知;2. 第十六条,发价撤销通知;3. 第十七条,发价拒绝通知;4. 第十八条,接受发价的通知;5. 第十九条,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承诺人外,该接受承诺有效;6. 第二十一条,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7.  第二十二条,接受的撤回通知;8. 第二十四条, '送达'的通知;9. 第二十六条,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10. 第三十二条,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11.  第三十五条,货物适用于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的通知;12. 第三十九条,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13. 第四十六条,修理的通知;14. 第四十七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买方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15. 第四十八条,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16. 第六十五条,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17. 第六十七条,在货物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18. 第七十一条,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9. 第七十二条,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20. 第二十六条,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21. 第七十九条,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22.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但必须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以上内容,是《商行为程序研究》第十一章第一节的修改版。文献见原文,致谢所有前期文献,请多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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