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熊樟林,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
摘要:在我国的行政处罚理论与实务中,从刑法学上借鉴而来、用以苛责“法盲”的禁止错误理论,尽管获得了全方位认可,但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层面来看,其并不一定合理。禁止错误在类型上分为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与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前者奉行不知法不免责,但后者则可以构成免责。从整体上来看,行政处罚的政策性属性,决定了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在行政处罚活动中大量存在,奉行严格意义上的“不知法不免责”原则,与尊重意志自由的责任主义立场有所违背。因此,立法者需要在此次《行政处罚法》修改过程中,增设禁止错误条款,实现法盲问题的规范化,一方面将“不知法不免责”予以法定化,同时另一方面将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的处罚责任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盲;禁止错误;不知法不免责
引言:“法盲”与禁止错误
一、禁止错误的概念与类型划分
(一)禁止错误与构成要件错误
(二)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与不可避免的
禁止错误
二、“法盲”的可罚性与不可罚性
(一)虚假的禁止错误的可罚性
(二)“法盲”的不可罚性:
“不知法不免责”原则的例外
(三)“法盲”可罚与不可罚的标准
三、“法盲”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上的规范化
(一)我国《行政处罚法》处理“法盲”的立场
(二)《行政处罚法》规范“法盲”的理由
(三)《行政处罚法》规范“法盲”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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