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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教授民法典新规则直播实录(第二天):物权编、合同编、继承编全是干货

我们今天举行的第二场讲座,现在就开始了,我在开始的时候还是想要说一说,我们特别在民法典通过的时候,特别怀念我们已经去世的那些老先生,佟柔老师,谢怀轼老师、王家富老师、魏振瀛老师,还有政法大学的杨振山老师等这些老一代为民法典奋斗做出贡献的这些老专家,还要特别的要向江平老师,像西南政法大学的金平老师,这些90多岁的这些老先生,他们的贡献是一样的,他们今天仍然还在为民法典做贡献。

我们在很多关键的问题上,我们最后都是去请教江老师,江老师说的东西一言九鼎,江老师人品好,学问好,有骨气,是我人生的楷模,是我的偶像,要向江老师问好,向江老师好好学习。我们都说江老师是我们永远的校长,真的是特别的要向他致敬。

好,我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民法典的关于财产法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历来是民法典的重头戏,我们也是这样1260个条文当中大部分都还是讲财产法的,物权编、合同编、继承编,这三编的内容应该说在我们这次民法典当中特别重要,因为时间有限就一个小时,我每一个都介绍一下最主要的一些东西。

首先,先介绍物权法的这一部分,这一部分大家都特别关心居住权的问题,我其实觉得居住权将来它会有用,但是不一定说那个东西用的那么广泛。有人提出来说比较可能关键就是比方说两人结婚以后住在男方家里,现在离婚了,女方没别地方去,完了给他一间房,然后让她去设个居住权,这种也可能用得上,但是总的说起来不好说,我是没有觉得他有特别重要的价值,它有是应该的,但是不一定有那么大的价值。

下面,我想要介绍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其实从土地管理法那个时候我就定下来了,民法典这只是在进一步确认而已。这一部分为什么要弄个三权分置?其实他说起来我们农村土地权属的改革到了这个程度,还是要再进一步完善,要不完善的时候,农村土地权属问题是麻烦大了。那么什么叫三权分置?后来我在写一本书的时候,我认为其实就是农村土地的权属又增加了一个他他物权,要增加了一个用益用益物权,其实说起来就是我们农村土地权属它有个三层架构,原来是两层架构,这两层架构第一层是土地所有权在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实这个概念很模糊,就是说真正什么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界定也能界定。 

有一个人统计说农村中国的农村大概有46%还是多少,根本就没有农村经济组织,都是村委会代替。这是讲的第一层次,土地所有权是公有的是集体所有,到了这样一个农村集体经济差不多快要崩溃的时候,然后小岗村开始要搞这个土地承包,偷偷摸摸的,搞了以后一把农民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就农民从没有地到有地没有自主权有了自主权,把农民土地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然后整个农村就活起来了。

有了农村土地承包,这一下就有了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就把农民的对土地的热情激发起来了,农村经济发展起来了,但是问题就在于我们经过了二十几年以后,就这个土地承包经过二十几年以后,农民对土地的热情逐渐的丧失了,为什么?依靠农村的土地,我自己拿土地承包经营权,我拼死拼活去干,一年有个温饱而已,但是赚不着钱,这样怎么办呢?很多农民就跑到了,特别年轻人农民都跑到城里来工作了,到城里来工作以后,他就可以能赚到现金,能够拿现金去养活家庭,然后还能有所剩余,可以把儿子女儿甚至能够送到大学去,我们家小时工就够厉害的,在北京已经待了20多年了。现在儿子女儿通通都上了大学了,我说你好厉害。

农民对土地没有热情,你上农村一看,大量的土地都荒芜,剩下老头老太太干点事情,还有我们看电视剧闯关东,他那个原型是山东章丘县的山里头农村,那年我们去上村里去看了,农村是特别有文化的一个农村、富裕的农村,那个房子差不多都是清朝的建筑,但是你去看一看,60%左右,60%~70%的房子已经都完蛋了,剩下还是有人住的,那些房子还保护的挺好,那些都是残垣断壁。

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农村土地这个问题采取个什么办法?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它不能够继续再激发农民对土地热情,然后去搞好农村的生产,去发展农村经济,那么这样就得想个办法,现在有人想出个办法,这不是所有权,这不是承包经营权吗?上面再来一个权,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流转,但是上边作为一个权利,这个权利他可以流转,这就说我们说的土地经营权,你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然后你还可以在上面再设置一个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可以去流转,可以去抵押,可以去租给别人用。

然后土地一可以流转了,你上城里去工作就上城里去工作了,把这个东西把土地经营权承包给别人,那个人一下弄了多少土地,然后就搞起来了。然后你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可以跟他收费用,你这么一听这个东西其实挺好的。财产一流转会发生争执。这个办法行不行?

现在这样的一个架构可能会遇到很多的障碍,不管怎么着,我们现在先看一看,因为有些试点还是不错的,然后就规定了这样一个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这三种配合在一起就是农村,我们农村权属就变成这样一个结构,这样一个结构。这个是所有权,这是自物权,这个是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还是他物权?他物权上再设置一个权利,我就说这个他他物权,是用益用益物权,但是也不一定。我们现在规定,如果是承包期不不足5年的时候,他就不用登记了,不用登记他就不是物权。

那么看起来就很像是一个租赁权,但是它又不是租赁权,所以这个东西双重身份,那5年以上我一登记我就变成一个物权了,那就有物权的属性。我要是没有去经过登记,没到5年,不知道什么权利。那也可能说它是物权,没有不用登记对,总的说来三权分置大概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我们再观察一下,看看能到什么程度。这是讲的一个问题。

物权讲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部分,有了一些新的变化。那么这一部分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那么大家看一看,他采取这样一点点扩大业主的权利范围方式,比方说关于维修基金的问题,过去说四分之三,那么上一次给他改成2/3,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给变成了1/2,是1/2的业主,1/2的建筑面积以上,投票就可以决定使用。

今天我跟他们有一些人在一起,开会的时候闲着没事聊天,我说我们在专家讨论会上我一说100句,也没有人听你的,人大代表说一句立刻就有改变,就把规则就可以重新改变。所以能看出那些专家和代表完全不是一回事,代表说了才是算的。

这次我看代表说的好多事情还都是挺好的。其中有一些是我们自己想要说,说了多少次人家也不听的,代表一说就行了。比方说赔礼道歉本来是人格权请求权的问题,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限制,我们说了多少回也没有用。人大代表一说改过来了,下次我也得谋求一个人大代表,说话能方便一点。这是物权法这部分讲的第二个部分。

第三个部分我想给大家讲一讲我们物权法的在担保物权里头讲抵押权的时候,说了一个特别新的规则,有一天我跟人家吹牛,我说民法典1260个条文,我说我懂1259个就有1个条文不懂,就是说的这个条文,这个条文是416条,我不知道各位看了这个条文能不能看懂,后来当然是懂了,刚刚开始写出这个条,我说这什么意思?

大家看看这个条文这么说,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在交付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你们能听懂说的是什么吗?我觉得一般人都听不懂说的是什么,这个就叫什么?叫动产抵押的中间价款的超级优先权。

你听这个词很长,我们有一个学者对这个东西研究的不错,写了好几篇文章,还算是个比较深的东西,这一部分说的什么意思?在浮动抵押当中,你用你工厂生产原料,半成品、机器设备等等这些动产,设置一个浮动抵押,然后在这些动产当中就设了一个浮动抵押,按照按道理设了一个浮动抵押,这个抵押财产就不可以再动了,对不对?他就不可能再流动了。

但是浮动抵押讲的就是浮动,虽然设置了抵押权了,但是财产还是可以浮动,还是移动的,还可以流转,进也行,出也行,抵押权并不会对他形成限制,这就叫浮动抵押。但是问题就在于这样一个浮动抵押,什么时候才能让它真正起到抵押的作用?就抵押一定要把他财产要固定下来,然后用他才能去保证债权。那么设置这样一个浮动抵押,它还继续运动,这个时候他起的担保作用其实是实现不了的。

这时候说我要确定了这一确定这个财产立刻就停住了,也不能往外卖了,也不能往里进了。就是这个东西在这里放着,这时候就可以实现抵押权,然后就拍卖变卖,然后去清偿债务了。

我们说的浮动抵押讲是这个,那么浮动抵押的中间价款的超级优先权说的是什么呢?就是说设置了浮动抵押,那么动产还在动,设置抵押的这些动产还在浮动着。它浮动分成两种,一个是流入,一个是流出,流出的就流出了,没有再有什么问题了?流出你不让人家流出,那就不叫浮动抵押了,流出的就没有了。流入的当然就进到抵押财产当中来了。只要一进来,我一确定,立刻就像金钟罩似的,一下就把你罩住了。

那么这个时候他流入的财产进到这里头,他一下确定了他就成了浮动抵押的财产了,这个抵押权他就可以变卖,拍卖,就可以去清偿债务去了。问题是假如说流入的财产,他还没有支付人家价款,这个时候人家把东西进来以后说你没支付价款,你得给我个担保,那么它设置一个抵押或者一个抵押物担保物权,这个时候你再去确定的时候,你是个抵押权,人家也是个抵押权,那么这两个抵押权哪个抵押权优先?抵押权中间价款的超级优先权,他效率高高于他,你不是说你可以变卖吗?

对不起,我们这里说了,标的物交付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我东西一交给你,我10天之内我就设置抵押登记了,你就不能再把我这个东西拿走,这个时候你再确定就管不了。10天内设置了抵押权的流入的财产。大家看一看这个条文写的其实很重要,在浮动抵押当中大概会发生重大的作用,保护流入财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就觉得我们这个条文写的太难懂了。就是这样一个制度里头所揭示的很清晰吗?不怎么清晰。这个不怎么清晰就在于什么呢?其实我们的立法的时候有一个问题,我们大家想把这么新的一个东西写到里边去,写进来了。写进来以后写的都看的不太懂,这时候我们要自己争论起来,一争论,你别争论了,把它拿走就完了,这个条文就没有了。所以我们说写的不好一点也放进来了。

不太清晰也先放,放了以后我们就可以解释了,但是如果吵来吵去,把领导吵烦了就把他拿掉了,这个东西就没了。大家看立法当中其实也挺费劲的,还得掌握点技巧,但是这个东西是很有用的一个抵押的规则。

然后我们在理解学习他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掌握416条这个的规则的具体是什么东西,要真正把这个东西看懂,然后会操作。你是抵押权也好,你是抵押人也好,你是流入财产的权利人也好,这三方当事人都应该懂这个,然后你才能去真正去操作他,然后去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这个抵押权其实说了很多新的变化,我就不详细去讲了。

这一部分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物权法当中有这么多新的东西,我这里说的九牛一毛,真正你们要想看这些新规则,还得看我的书,看我的听我的课,我们大家一起讨论,那才能够有真正的交流。靠我们这样的讲座,这么时间这么短,很难把它一一的给大家说清楚。我的课有六五十多个小时了,大家一定能够听得比较过瘾,每一条都能看到他的真正的规则在哪里。

那么第二个部分我想介绍一下合同编的情况。合同编我觉得,也有人不这么觉得,我觉得合同编是我们在整个修改过程当中,民法典编撰过程当中,我觉得是下的功夫是最大的这一部分。增加的这些规则也都非常好。

这里就有一点,这几天有好多记者来采访都问到这个问题,说杨老师我们民法典里头没有债法总则到底行不行?

这一点说心里话,我们凡是搞民法的人,没有一个是赞成现在这种写法,都是想要有个单独的债法总则,然后有一个合同,我们现在有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再加上侵权法,这样就把债法就构建的很完整,但是立法机关不接受这个意见。大家看看我在清华法学上发表过一篇文章,在开始讨论民法典结构的时候,我提了一个写的那篇文章,就是说一定要考虑债法总则的问题。

其实说起来难也不是特别难,我们就再把合同法关于债的那一部分都把它摘出来,然后再增加一些新规则,把这些东西完整的加工到一起,其实就是个债法总则。那样合同的总则就合同的总则或者叫合同通则,就变成了一个小小的一个一般规则,大概就是什么要约承诺的这些问题了。因为领导就不接受,现在的办法就是以合同编通则来作为债法总则这样来用。

后来有的记者就问说为什么要这样做?我说这个东西是历史形成的问题,我们在这个开始决定,彭真委员长提出来,民法要批发改零售,由原来的要做一个整体的民法典,做了几年也做不出来,说我们改零售,一个一个的制定单行的法律,这就是彭真典型的叫批发改零售的这样一个方针。那么这样就开始制定单行法,大家看到关于合同这一部分,因为合同现在在整个社会当中交易,基本方式,如果合同领域当中没有一个法律规定,那合同大家瞎弄,不就完蛋了吗?这个一定要有个合同,所以开始就先规定了经济合同法。

那么这一部分当时制定的时候说经济合同法是合同当中最重要的,其实什么叫经济合同法?不还是一个合同法是吧?然后又涉外经济合同法,这也必须的,也和老外去交易,必须得有一个法律来规范,又弄出个科技合合同法。那么就形成了三个合同法,三个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出了一个完整的合同的规则。

当时大家说一点特别可笑的,三部合同法都没说要约承诺,所以一个合同法都不说要约承诺还叫什么合同法?合同是怎么成立的呢?那就是什么,出价和应价,发盘接盘,就得用这样的词,这样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合同法。后来在1994年的时候,立法机关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法,让三法合一。那么三法合一就开始制定合同法,大家知道我们民法专家参与民事立法,真正的开始应该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那就是立法机关先把任务交给院校,科研单位,那么然后交给了梁慧星教授负责,然后组织了13个还是14个院校,然后一个院校承担一部分,一个院校承担一部分,完了以后都是各自做各自的那部分,然后最后合并到一起,变成合合同法草案建议稿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工作机关。

那么这个时候就有一个问题,我们要制定一个合同法,但是我们没有债法。合同法建立在哪里呢?应该先有债法总则,有了债法总则的规定,然后再规定合同法这个时候才比较合适。现在没有债法总则,我们就来弄个合同法,那些债的一般规则怎么去写呢?后来,这是我们中国人创造的,干脆我们就把合同法的总则当成债的总则,把债法的一些规则都写到里面去。比如,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这本来都不是合同法自己的事,是整个债法的事,但是最后都加到里头来了,所以就形成了这么一个现状。

我们合同法当中他的总则绝不是一个合同法自己的准则,他其实是个简化版的债法总则是加强版的合同法总则,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况。

这就是我们合同法总则当中,为什么会出现债法总则的规则。那时候向前展望一下,说什么时候才能够制定债法总则?好像看不出来可以制定债法总则。那时候干脆采用这样一个办法,我们先这样弄。那么这样我们就可以先用,我们就算有规定。所以这个办法其实也行,当时想的就是应急措施,但是后来没想到一直我们真的没有写过债法总则。

那么这样,因为合同法的总则里头包含了债法总则的内容,然后一直到我们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包括在2002年李鹏提出来要编民法典的时候,都没考虑债法总则,这个是立法立法机关法工委的一贯的,这样一直就维持到我们现在要编撰民法典。这时候要是再写债法总则的话,时间实在是太紧张了。那么这样干脆还是这样,我们加强合同编的通则,让它起到债法总则的作用,那么大体上就成了形成了这么一个态势。

那么大家看到我们现在合同编通则里头增加了好多关于债的规定,比方说选择之债,比方说连带之债。按份之债都规定得很清楚,现在唯一缺的就是不真正连带之债没写。我觉得我们在写侵权责任法的时候,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没写,我们写债法的时候不真正连带之债也没人写。但是你看到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法律当中有多少这些不真正的在责任。

我给你们介绍一个情况,就是我写的一本书叫中国侵权责任法,那个是纯粹就是为了翻译给老外看的,现在出了俄文版,出了英文版,出了什么韩文版、日文版,阿文版也快出来了,还有德文版也翻译完了。困难的就是我们说的这些术语,欧洲人他不懂,我们要这样的责任,那样的责任,比方我们说什么相应的责任,什么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实老外就想不出一个东西来,怎么用英语,用德语怎么去对应这样一个,人家都没有这样的事情。

我那学生王竹他们在牛津大学他们访学的时候,一年多就跟他们去反复的商量,就商量这些词怎么去用,最后总算出来了。我们这部分写的这么复杂,但是事情弄得这么复杂,但是不真正连带之债,我们又没有去规定一个一般性的规则,这是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

我们这些都不说,我说说我们这里头说选择之债。选择之债,其实我们讲课都讲选择之债是个什么东西,怎么去处理?但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真正用起来的时候就不太好用。碰到真正的案件的时候,大家也看不出来,这就是个选择之债。有一次我们讨论一个案件,这个案件说的什么呢?就说这家公司出租房子给那家公司,那家租这个房子要当年是要做保龄球馆还是什么东西,反正是一个很大型的娱乐场馆。

然后当时就商量,说你是租你还是买,然后双方最后达成协议说我们先租,4年以后,还是买还是租,由你来选择。合同就这么定的。那么大家看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选择之债,是不是?那么有选择之债,就有选择权,选择权在哪一方?肯定是在承租人这一方。我定了一个选择之债,说到时候你自己去选,那不是在人家这一方吗?这样人家承租的这一方,真正的把这个房子当成自己的一样,这一装修就装修了好几百万,装修的就特别带劲。装修的好,就是我4年以后我买了就变成我自己的了。

等他4年满了,问题来了,这房价大幅度上涨,然后4年到了,原来的承租人说这房子我要买了,我要选择买了,说那不行,我不能卖给你,现在房子那么贵,我怎么能卖给你呢?后来就打到法院去了,打到法院也是涉及到对选择之债的判断问题,也是做一个错误的选择。

那个时候正好我的学生在德国留学,我就跟他讲,我说你给我看一看德国选择之债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则,涉及到这个案件我觉得挺有意思的。后来他就说德国人管这个叫择定权,那就选择是在当中,有一方享择定权,这个权利是形成权跟解除权也是一样的是吧?既然我想有择定权,我这一择定了以后就变成单一之债了。这个其实只要我一选择,它就发生了这个效果了。

还要你同意不同意吗?你当初要不你别定。这样的问题,我们在过去由于立法上没有这些规定,这部分存在就适用法律,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那么现在我们把这些部分都写进去了,然后我们处理这样的问题就比较好说了。

关于合同这一编太复杂了,我那天算了算大概250多个新的规定,要一一讲起来,可能我们在这里都是讲不完的,我就简单这么一说。我们现在合同编里头的通则这一部分,相当于债法总则,这次还增加了很多典型合同,那么这些典型合同都需要去讨论,今天下午去讨论一个案件,也涉及到我们合同编的问题。以前我们在民法通则当中仅仅规定了合伙,但是你看到合伙是放到总则当中规定是作为主体这个范围里头来说的,那么这一次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把它真的变成了合同,这是对的。

那么我们说要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的时候,他是合伙企业法管的事情,不是我们现在说的合伙要解决的问题。那么我们民法当中讲的合伙,是纯粹讲的个人的合伙,那么这个个人的合伙我们过去没有规则,仅仅是说个人合伙是怎么样,它在主体上有个什么样一个特殊地位,具体的合伙规则完全没有。那么,我们这次说的和合伙合同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比方说我们有个合伙事务执行的制度,那么订立一个合伙人,然后还有具体事情要去做,这时候怎么做,我们可以是集体去做,共同去做,委托一个人去做,等等,这样不同的方法。都是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今天我们讨论这个案件就出了一个问题,他把一个合伙事务执行当成了合同法402条的间接代理,这个东西毛病大了,那么如果要是间接代理的话,你委托跟他去交易,完了以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他们纰漏还是不纰漏,然后发生什么样的关系,这是间接代理的问题。

合伙事务执行不是这样的,他们这个案件里头说有4个人定了一个合伙协议,然后弄钱去借给谁谁,然后还回来以后拿回利息以后,我们大家怎么去分?这不是典型的合伙吗?然后分完了以后现在发生纠纷了,怎么去处理的时候,法院把这样的一个合伙事务执行,他不是合伙事务执行,就这4个人当中委托这个人去跟借款人他们之间就签合同怎么的去弄,这些人共同享受利益。两级法官最后申请再审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是这么认为的。说要是用402条间接代理,你们觉得是间接代理吗?那么在我觉得也可以理解,我们过去在合伙没有规定,合伙事务执行我们也没有规定,这些规则都没有。那么这样在法官在判断上容易出现失误。我们合伙合同做了明确规定了以后,那么这一部分就有明确的规则处理起来就会比原来好的多了。我觉得这一部分挺有意思。今天碰到这么一个特别新鲜生动的一个案例。

今天讨论两个案件,一个涉及到合伙事务执行问题,一个就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真的现实生活生动活泼。

我们要把那个我们讨论案件,我们研究那个案件,要把复杂的案件简单化,然后去概括出来他的法律关系,然后去寻找法律怎么去适用。这就是我们适用法律的技术,一个法官一个律师是不是有真本事,其实看的就是这个。合同这一部分,我给大家简单这么介绍一下,就不再多说了。

那么最后再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继承编这一部分,也有好多规定。

在整个的民法典分则这六编当中,我是负责继承编的,继承编变动其实是最小的,好多人的记者都问继承编究竟有哪些亮点?我说没有。有什么亮点?就有这么几个改动,但是还是有变化。

后来法工委几位中层领导也跟我们说,我们继承问题还是涉及到家庭问题,基层问题,制度还是要稳定,然后不能大起大落,引起老百姓的那些不安的情绪。本来制度好好的,大家觉得也都习惯了,你还要去把它非得做一个大的改动,可能对社会安定不是太好。

后来我们也没什么说的,要按照我们专家的意见来说,我们继承法是个十分落后的继承法,它的制度基本上来源于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的继承篇。那么后来1964年的时候,苏俄民法典做了再改动,然后有了一些改动,但它基本规则还是那样。我们是在他的基础上比他更简单化。大家看,原来的继承法加上前面的话,加后边负责,加到一起37条,一个国家的民法典,继承这一部分多的条文都300条,我们人家1/10,我觉得真的很厉害,我们这么37条真的就坚持了30多年快40年,35年,人家说也挺好,也没出什么太大的问题,是,因为出问题也反映不上来。这一部分总的说起来制度比较稳定,有一些改变也不是特别大的改变。

我顺着这么往下讲一讲,我们现在通常把它概括成七个变化,我就这么随便说说看能不能说对。第一个就关于遗产的范围问题,我们过去规定一定要列举说明遗产是公民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然后要列举的比方,一工资、二奖金,三还有什么知识产权什么收益等等,以及其他这是我们当时这个规定。这个规定你看到它的时候就会想起来,我们侵权责任法有一个条文跟它是一模一样的,我们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讲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那个条文,也是先列举18种权利,罗列了一大堆完之后,等民事权益。我们过去立法愿意这样去做,一个列举完善,什么目的?

第一个让大家看到你看这些都是你的遗产,看看这些都是侵权法保护的范围,大概是这样一个意思。但是在继承这个部分当中,我们要把遗产的问题给他弄的太列举的太怎么的时候,会给法官带来一个错误的影响。

法官在确定遗产的时候,我心里看看,这个对这个,这个对这个,然后条文当中没有的其他的怎么办?就开始争议了。比方说经济适用房怎么办,什么玩意怎么办,什么什么怎么办,这个事就麻烦了。多了去了。这样我们现在采用了一个简单的办法,自然人生前享有的合法的财产,那么死了以后就是遗产,这就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了。那么这一部分我们这次新的民法典当中说,法律规定不能继承和按根据性质不可以继承的这样的财产。他虽然也是遗产,但是不能继承,这跟原来我们草案里头就是不一样了。

草案里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跟按照性质不能继承的财产除外,他根本就不是遗产。那么现在的说法说他是遗产,但是这样的遗产不让你继承。这个改法是改的很巧妙,改的也很好很准确。

一做这样一个概括式的规定,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了,说所有合法的遗产死了以后都是遗产,你就看他以前是不是合法的,是合法的就没问题了,很多人会说网络财产怎么办?我的账户我的电子商铺,这些问题你就根据实际情况去判断去吧。他是不是属于虚拟财产,还是什么这样。变成司法实务当中的问题。这是讲了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问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的顺序,我们这个规定是是比较差的。我要说一句比较通俗的话,比苏俄民法典还狠。

苏俄民法典在讲到最早的时候,苏俄民法典1922年版的时候,它规定的和我们的法定继承人的差不多,但是人家是包括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我们现在把孙子女外孙子女都给赶出去了,你跑代位继承里头去继承去。还有继承顺序问题,我们就是两个继承顺序,我们现在的继承顺序当中,父母是在第一顺序当中,但是在苏联民法当中,父母不是在第一顺序当中,父母没有财产和生活来源的时候,才是作为第一顺序。

我们现在通常父母都是第一顺序,我说这一部分要说资本主义的民法当中,市场经济的民法当中,以及我们原来国民政府的民法当中,继承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不是这样规定的。我们规定几亲等,大概差不多这五服以内的人差不多都有都有继承权。他只是远近而已,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

然后说到继承顺序的时候,和我们有根本性的区别。所以第一个区别就在于配偶没有固定继承顺序,配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说到这里还有一个笑话,我写过一篇文章,我和我一个学生,我们一起写一篇文章,我说配偶没有固定继承顺序,那就应该是零顺序。然后我就写了一个配偶零顺序的什么探讨,然后不知道谁给我把那篇文章给编了,一下子就给弄到网上去了,一下上了头条,招人骂,说什么狗屁教授还法学教授还人民大学,什么是继承法都不懂,什么是继承人都不懂,配偶还没有继承顺序,被人家误解。说它无顺序,是他自己没有一个独立的顺序,他是跟着第一顺序第二顺序去继承去,有第一顺序跟第一顺序继承,有第二次去跟第二顺序继承。

那么有的国家规定有第三顺序跟第三顺序继承,没有第三顺序,也是自己继承。原来大家你们看继承编的室内稿也是这样写的,由第一顺序配偶跟第一顺序继承人去继承,有第二顺序跟着第二顺序继承,然后它的继承比例就发生变化。然后第一顺序第二顺序都没有的时候,人家就是自己继承了,不是说没有继承的问题,它是没有顺序的一个继承权。这是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就是父母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你去看一看,真正把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微乎其微,很少像我们这样写的。

那么父母是第几顺序?他一定第二顺序。

第一顺序是什么?第一顺序就是子女、孙子女以及其他的晚辈直系血亲。我说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女第二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曾孙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第一顺序继承人怎么去处理这么多辈分?有一条血缘关系亲等近的优先,有子女就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问题,有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没有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的问题,他们这里头一大串,但是他也是有个顺序的。

但是他们永远是第一顺序,就是遗产一定要保证向下流转,然后父母为什么是第二顺序?父母要是第一顺序的时候,就会出现遗产向上流转。然后父母年龄要比较大,然后她很可能就像旁边流转,就走到边上去了。这一部分讲的有没有道理?是有道理。但是有人就说杨立新你就是个不孝子,你怎么死以后不让你爹你妈继承呢?我就说我爹我妈都比我死的早。我们可以看白发人送黑发人,这是个小概率的事件。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不能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去规定,它放到第二顺序能保证它就可以了,总的还是要维持遗产向下流转的问题。

后来刚开始的时候,法工委草案也是这样写的,父母第二顺序然后怎么样,然后我那时候说将来这样这么规定的时候,怎么能够向大家解释清楚。那说你是不孝子孙,你死了都不让你爹你妈继承,那么怎么能够向大家解释清楚,让大家能够接受这个规则?

后来我说我想办法就这样,我说我问问每一个人,说你这一辈子赚钱,将来给谁,将来我死了以后给我儿子,给我孙子。我不,我死了一定给我妈,你怎么知道你比你妈先死呢?除非你的命不长了,你看自己完蛋了不行了。赶紧写遗嘱,把东西给我爹我妈。可是通常不是这样的,是吧?但是现在也不用解释了,因为我们还维持原来的规定,这就没什么可说的了。关于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的问题,大体上是这样,我们原来一直想把它这样做一个很大的改变,但是立法机关没同意,基本维持了。我们说进一步扩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我们继承编小组和婚姻家庭编小组,我们一起商量都一致意见,说要能不能扩大到4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都是继承人,最后真的没有被接受,然后现在只增加了一个,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为继承,这一部分就把继承权扩大到了外甥、外甥女、侄女,就到了这个程度。

那么这一部分算我们把法定继承人范围有了一个适当的扩大,没有太大的扩大,不管怎么着总还算是有所扩大。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那么兄弟姐妹可以继承了,那么他继承人还没死他就死了,这样他是他的子女就可以代为继承。

增加法定继承人的目的在哪里呢?保障一个人死后他的遗产在他的家族当中去延续,仍然在他自己的家族当中,我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产生无人继承财产的概率就小。我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窄,产生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大。

大家要知道1985年我们继承法写这个问题的时候,老先生给我们讲课的时候就说,我们为什么要规定这么窄呢?就是要尽可能多的出现无人继承收归国有,让国家好,强大起来。天啊,国家要强大,靠收老百姓私有财产,我看可能是难度比较大。当时理念和我们现在理念还是不一样的,我们现在要说充分的保证私人的财产权利,和那个时候还不一样,这是讲的继承里头的第二个问题。

(未待完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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