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市总工会
“上班串岗”帮助同事完成工作
但却因此而受伤
这样的情况能算工伤吗?
赶紧学起来!
今年3月1日上午,他在工作时,隔壁生产线的老林让他帮忙看机台。因两人关系较好,小明到了2号生产线帮助老林操作机台。
因对2号生产线的机台性能不了解,小明操作不慎割伤右手,伤情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单位认为,小明的工作岗位为1号生产线4号机台,在未经上级领导的同意下,私自串岗操作不熟悉的机台才导致受伤,而非在本职工作中受到伤害,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不帮其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予赔偿。
陈洁萍(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劳动法律事务所)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并未设定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以及因本职工作原因而受伤”,且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未做限制解释。
可见,单位认为不在本职岗位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认识是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做了限制性解释,没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外,即使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
关于“串岗”的行为只涉及到劳动者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因此单位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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