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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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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韩国株式会社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编辑:李宇宁

裁判要旨与启示

202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举证难”的问题予以有效解决完善,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尤其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举证责任、构成要件、管辖依据等方面予以明确。

1.探索著作权领域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定要件

根据规定第五条,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案中,传奇IP要求腾讯视频平台下架该电影,虽未直接向原告发出书面警告,但该投诉行为指向的对象明确,足以认定原告受到警告,而原告亦发出诉权行使催告,传奇IP亦已收悉,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使原告和传奇IP之间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客观上使得原告处于不安境地,并产生合理的诉讼顾虑,原告所主张的合法利益有受到相应损害的可能。

法院对于合理期限的判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即“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此原则目前在受理商标、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也普遍参考适用。

2.明确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施主体判断标准

互联网视频平台提供作品在线点播服务,一般应有作品著作权人对平台进行授权播放,而授权行为系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前置行为,属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涉嫌侵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行为亦为被诉侵权行为之一。

3.厘清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地依据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适用侵权类诉讼的管辖依据,在该类型案件中,涉嫌侵权一方反以原告身份出现,与之相应,知识产权权利人则变为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较侵权类诉讼而言恰为相反。

易言之,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即侵权类诉讼的被告,亦为侵权行为人,一般而言,其住所地即侵权类诉讼的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由此可见,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所在地法院对该类案件具有管辖权。

案件简介

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

被告:韩国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

案件名称: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韩国株式会社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浙江某公司与案外人公司等三家公司联合出品电影《蓝月》,并于今年3月在腾讯视频平台上映。截至2020年7月2日,该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的播放量已达1784万余次。

后该电影的其他联合出品单位收到腾讯公司转发的由传奇IP发出的侵权警告函件,其在函件中表示电影出品方关于《热血传奇》的版权许可已于2017年终止,《蓝月传奇》游戏侵犯其《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由此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上映《蓝月》电影。

浙江某公司认为不构成侵权,并向腾讯公司声明一切后果由其自身承担,腾讯公司未予下架《蓝月》电影。

浙江某公司与其他电影出品方向传奇IP发出催告函,但传奇IP仍认为《蓝月》电影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再次发函腾讯公司要求下架涉案电影。

浙江某公司认为其系电影《蓝月》著作权人,传奇IP向腾讯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并要求下架电影《蓝月》的行为,致使浙江某公司、传奇IP关于该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独播是否侵犯《热血传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了实质性争议,对《蓝月》电影的发行及运营产生巨大影响,遂成讼。

结论

本案系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浙江某公司主张其系电影《蓝月》的唯一著作权人,且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其是否系适格原告,还有待该案实体审理作进一步查明。

传奇IP向腾讯公司发函内容指向涉案电影《蓝月》侵害游戏《热血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浙江某公司已向传奇IP发出书面催告函,传奇IP确认已收悉,但未就涉案电影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仍再次向腾讯公司发出书面警告,由此可见,浙江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

判决结果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浙江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其在侵权之诉案件中处于被告地位,又系侵权行为人,其授权腾讯公司的行为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授权行为亦为侵权行为,该案审理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侵权类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该案均具有管辖权。

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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