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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三轮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般人不认为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并且会有多种意见发声:一般不都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才构成危险驾驶罪吗?电动车三轮车又不是机动车,最多属于一个超标电动车!
老喵这里要说了,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的理解,这是片面的。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电动三轮车的大小、结构,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是可能为摩托车的,甚至为汽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3.6款的规定

 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 的机动轮椅车;

e)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有人会问了,那么我的电动三轮车的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但小于600kg,那就不属于摩托车的范畴,那么就不应该定义为机动车了吧?
这是不对的!!!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3.2 汽车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 车);

本术语还包括以下由动力驱动、非轨道承载的三轮车辆: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按照规定,如果电动三轮车的重量大于摩托车的要求的重量了,那就属于汽车了,还是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回归正题,确定了电动三轮车可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所以醉酒驾驶三轮电动车是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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