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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企〔2010〕5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1057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财源建设效果好的重点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促进中小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近年来,我省以地方特色产业为基础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迅猛,大量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集群应运而生,地方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已成为我省中小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和载体。加快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培育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具有较强协作配套能力和较长产业链条的地方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提升地方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发展质量和层次,对促进全省转方式、调结构,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培植壮大财源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按照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山东实际,我省特色产业资金的分配将本着加大强度、集约投入、竞争择优、重点扶持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组织专家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上报的特色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重点扶持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重点扶持的特色产业或产业集群及重点扶持项目计划,充分发挥资金导向作用。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省财政厅的具体要求,及时掌握本地特色产业或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认真制定培育和促进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择优推荐申请省重点扶持的特色产业或产业集群。以对地方特色产业或产业集群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企业关键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切入点,择优推荐拟扶持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

三、形成财政、金融与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建立财政、金融与担保机构协作联动机制,对获得省财政重点扶持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或产业集群,集中推荐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企业申请银行贷款但有效抵押或信用不足的,由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协调合作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有效放大政策实施效果。

四、认真做好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特色产业资金是财政部分配我省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的专项资金。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资金管理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年九月十三

 

附件:

 

 东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色产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我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地方财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协作配套、产业优化升级和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分配本着加大强度、集约投入、竞争择优、重点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导向作用。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二)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三)引导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省财政厅的部署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实施预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年初根据财政部分配资金规模和各市、直管县提报的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实施预案,研究确定当年重点扶持的特色产业数量和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重点扶持特色产业数量和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正式上报本年度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重点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对各市、直管县上报的实施方案和重点项目计划进行评审,研究确定全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和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备案后,正式批复通过评审合格、确定重点扶持的市、直管县实施方案,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指标,督促有关市、直管县财政部门按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如对本省上报备案的特色产业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省财政厅将及时通知有关市、直管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予以纠正调整。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直管县的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的特色产业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中小企业  特色产业  资金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依申请公开

抄报:财政部。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9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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